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摘錄自環保署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署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實踐過程透明化,特設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署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署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署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政務副署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各單位主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署長指派兼任之。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權工作小組自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訂定。本次係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及業務調整,爰修正第七點有關幕僚業務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