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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犯之刑事案例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廉政署電話

包青天開講 1:常見違犯之刑事案例

(資料來源:廉政署)

案情摘要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所掌公文書民國100年間,甲將其所有之自小客車,與友人乙登記於姊姊丙名下之賓士車交換使用。

100年5月3日晚間,甲駕駛賓士車前往友人乙住處,飲用酒類達精神狀況不佳之狀態後,駕駛賓士車自友人乙住處出發,因酒精影響甲駕駛車輛之操控力因而行車不穩,翻落至農田裡,顯然無法安全駕駛。

甲掉落田地後,立即爬出並前往對面鐵皮屋搭蓋之「九龍山卡拉OK」廁所內清洗身體及衣物,惟友人乙撥打一一0報案,而由承辦警員通報該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及轄區大隱派出所派人前往處理。

係大隱派出所警員丁,因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前往翻車地點後,僅見得賓士車翻落至稻田裡,而未見到駕駛人。

雖丁有前往「九龍山卡拉OK」盤查並於廁所外見到已清洗身上污泥完畢之甲,惟甲否認係駕駛人,丁於現場查無駕駛人之情形下遂央請大隱派出所同事代為查詢賓士車之登記車主係丙及其電話後,撥打電話詢問丙,因丙否認有該車且表示不會開車,丁遂前往車主丙住處,由於丙仍堅詞否認名下有該車,亦未駕駛該車。
 

分析

丁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雖明知丙否認有該車亦否認有駕車且表示不會開車,賓士車自不可能係由丙因疲勞駕駛而翻落田中,然丁為求結案,竟在大隱派出所內,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虛偽填載「四週找尋未發現可疑,經通知車主前來說明,丙不慎翻車,現場不願警方處理自行處理」等內容,而將上開不實事項接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大隱派出所等。

丁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注意事項

本罪只處罰直接故意,不處罰間接故意或過失犯。公文書若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則該公務員即無權制作或登載,從而其不實制作或登載,即為偽造變造公文書,而非本罪範圍。 

公務員在其文書製作權限存續中,縱對自己原已作成之公文書加以竄改,亦可成立本罪。
 


包青天開講 2: 線上美食外送平台消費爭議


民眾使用線上美食外送平台App叫餐之機會增多,遂進行相關消費行為之瞭解,經搜集「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資料結果發現,香港商比錫茲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Uber Eats)及FoodPanda自本年1月至4月期間,消費爭議案件分別為Uber Eats 80件、FoodPanda 564件。…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會)


摘要

外送平台消費者在7月間,購買某外送平台的外送費優惠方案。該優惠方案為:只要消費者月付小額費用,且於訂購頁面上顯示有免運的店家訂購商品,在訂購金額達一定金額時,即可享免運費優惠。

事後,消費者在與同事聊天時發現,同事有二筆在同樣店家訂餐的外送消費,其外送地址與消費者同為公司的地址,同事手機APP上訂購頁面,竟然顯示的訂購是免運費,然而消費者所訂購商品,卻沒有顯示免運費。消費者因之認為自己的訂單應比照同事所享有的優惠,應該可以免運費。

消費者先是透過APP向外送平台客服反映,客服起初回復是店家未配合該方案,後來又說是因為消費者個人裝置問題,如APP未更新、網路環境等。但是消費者之後繼續與5、6位朋友一起進行測試,先將外送APP更新到最新版本,接著在同一地點以APP訂購相同店家的餐飲,並指定外送於相同地址後,經證明確實發生有的訂購頁面顯示免運費,但有的頁面卻未顯示可以享有優惠。消費者為爭取權益,乃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過  程

收到案件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規定,函請企業經營者於 15 日內妥適處理。

經過消基會二次發函與業者進行溝通,並提出消費者測試的資料。最終業者回函表示,願意退還訂購外送優惠方案的月費及該2筆訂單的爭議外送運費。本案最終獲得解決。消費者也感謝消基會協助消費者反應此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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