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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四條修正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配合政府推動雙語政策,針對行政程序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已為英文者,不再強制要求中譯之規範,以提升申辦流程之便利性,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增列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可免附中文譯本之規定。

~摘錄自環保署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四條修正
健康與福祉

 

第四條   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資料如以外文作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二、資料依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以中文填寫,並附原廠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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