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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小小垃圾袋,大大利益在

曾貪心是一家環保公司的老闆,和傳統市場簽有垃圾清運合約,負責將市場及周遭攤販產出的廚餘堆肥垃圾及一般廢棄物,運到合法焚化場處理……

廉政署電話

包青天開講 1:小小垃圾袋,大大利益在

(資料來源:廉政署)

案情摘要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員工看到曾貪心要送交清潔隊清運的垃圾,都沒有使用專用垃圾袋,連忙出言阻止:「老闆,現在清潔隊收垃圾要用專用垃圾袋,不能隨便用這種黑色大塑膠袋捆捆,就丟進去啦!要是被清潔隊隊員看到會被罰款耶!」

「嘿嘿!這你放心!我跟那些清潔隊隊員很熟啦!我早就跟他們說好了,就用一般垃圾袋沒問題啦!」曾貪心得意地說。原來曾貪心早就打好如意算盤,想說反正清潔隊也是每日來收垃圾,如果把市場的垃圾,都交給清潔隊處理,就不用付那麼多錢給焚化場,這樣一來,這筆生意利潤不就更多了嗎?於是,曾貪心找上清潔隊隊員放水弟、胖虎弟,希望他們對曾貪心沒有使用專用垃圾袋的事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曾貪心則無償幫忙他們清潔、收運市場裡的回收物品。

放水弟與胖虎弟,雖然知道這樣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但想到曾貪心會幫清潔隊收回收物,工作負擔減輕不少,就答應了曾貪心。雙方各謀其利,一年多下來,曾貪心因此省了 400 多個專用垃圾袋的費用,獲得不法利益約新臺幣 3 萬元,直到被人檢舉,放水弟和胖虎弟圖利曾貪心的事情,才浮上檯面。

重點解析

放水弟與胖虎弟身為清潔隊隊員,明知曾貪心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丟棄垃圾,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卻放任並讓曾貪心獲得免用專用垃圾袋的不法利益。最後,放水弟和胖虎弟等人,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 2 年,分別緩刑 3年及 4 年,各褫奪公權 2 年。


應注意事項

放水弟和胖虎弟清運垃圾時,應阻止未使用專用垃圾袋的廢棄物混入,若勸導無效,則應告發;兩人卻因為貪圖曾貪心允諾協助清運市場的回收物,可以減輕清潔隊的工作量而故意放水,讓曾貪心獲得省下專用垃圾袋費用的不法利益,法院認定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得不償失。

曾貪心的環保公司負責為市場攤商清運廢棄物,應將廢棄物載送至簽約之合法焚化場處理,若要交給清潔隊收運,應使用專用垃圾袋,如未使用專用垃圾袋而擅自丟棄,已屬於「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非法清除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的規定。環境的清潔與社會的廉潔,需要大家共同維護,才能打造更美好的清淨家園。
 


包青天開講 2: 購物退貨糾紛 協請消基會協助


消費者可能受到年節氣氛及業者促銷影響而倉促購物,當發現購買物商品不符需要,向業者表示要辦理退貨還錢時,卻遭業者拒絕,消費者抱怨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應有7日期間可以辦理退貨,業者卻拒絕退貨,似有違反消保法規定…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會)

案例

消費者於電信公司實體門市購買了一台5,100元的電視,因為現場沒有擺放展示機,所以是透過商品型錄選購。惟商品送達後,消費者發現尺寸不適合,送達後隔日向業者提出換購不同尺寸的電視,但是卻遭到拒絕,於是要求退貨。

消費者認為透過商品型錄購物,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於7日猶豫期退貨都可以退貨,業者應退還全部的款項。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則回復,現場銷售人員有詳加詢問消費者使用環境,對於電視尺寸也有輔以現場其他尺寸的電腦螢幕仔細說明;且本案合約書上亦有載明,影音商品配送時當場交驗,若交驗無法完成,可要求廠商當場無條件取回,交驗完成之商品則不適用7日猶豫期的規定。

現場未擺放實體商品,消費者是透過型錄選購商品,即屬上開法規所稱之通訊交易,消費者有行使7日猶豫期解除契約之權利,此權利不因為業者有提供交驗商品的程序而被排除,經過消基會二次發函與業者進行溝通,業者最終為消費者辦理退貨後獲得解決。

依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購物前應三思,不要受到業者促銷利誘而倉促購物。民眾如有發生消費糾紛,請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該專線會自動轉接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1950.gov.tw網站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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