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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非視聽歌唱業深夜歡唱 影響生活安寧及品質 環保局開罰

近年來噪音陳情案件數均在各類公害污染前三位,新北市陳情案件數亦以噪音污染居冠,接近總案件數之六成,隨生活型態的改變,新北市政府針對常見的卡拉OK噪音及管制對象加嚴認定,凡未取得「視聽歌唱業」許可登記的營業場所,在管制時段內皆不得使用卡拉OK,如有違反規定無須量測音量即可現場處分;請視聽歌唱業者遵守噪音管制法規,避免擾亂附近居家安寧,一旦查證有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視聽歌唱視聽歌唱(卡拉OK)已成為一種普遍的休閒娛樂,無論男女老少、排憂解悶、各式慶祝活動等等,揪團至娛樂場所高歌一曲時而有之,只想一個人也有新興的電話亭KTV,窩在家中哼哼唱唱亦是許多人的選擇之一,除此之外,就連住家附近的小吃部、快炒店等,甚至是檳榔攤也能見到視聽歌唱設備的身影,生活型態的改變影響的不僅是日常,也衍生噪音問題。

衍生噪音問題夜生活愈精彩,令人不堪其擾的噪音問題日益增加,噪音陳情案件數在全國各地幾乎名列前茅,新北市亦不例外,新北市環保局近期屢接獲民眾反映住家附近小吃部、快炒店等噪音影響安寧的案件,其中發現某些場所並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場所內仍設有視聽歌唱設備提供顧客歡唱,店家提供顧客歡唱的同時,除音量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外,亦必須遵守「新北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相關規定,以免影響周遭居住環境安寧。

噪音擾鄰為符合民眾對於居住環境品質的期待,尤其是深夜安寧部分,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同法第23條等規定訂定上述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並適時參酌民眾感受及生活方式進行滾動式檢討與修正;依新北市政府110年10月2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事項四,於新北市第1類、第2類或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提供伴唱視聽歌唱設備(卡拉OK)供人歌唱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但營業項目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視聽歌唱業」並經登記許可之營業場所,不在此限。

派員前往現場勘查多數視聽歌唱業係因伴唱視聽歌唱設備音量過大而遭陳情,部分場所隔音效果不佳,某些場所甚至未有適當的隔音、減振設備,當民眾嗨唱音量提高,悅耳的歌聲傳到其他民眾耳裡就成了魔音,尤其結束忙碌工作返家休息時,肯定更不好受,當環保局接獲民眾反映這類情事,一經查獲在禁止時段內未領有視聽歌唱業相關登記證明文件,提供民眾伴唱視聽設備歡唱屬實,均依法究辦。

應遵守本府公告新北市環保局分別於111年10月23日2時許、10月29日2時許、11月28日3時許及12月4日0時許接獲民眾反映新北市某行政區光明街內某卡拉OK店家有歌唱噪音擾鄰,隨即派員前往現場勘查,經查係為複合式餐飲店,位於新北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查獲於禁止時段(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逕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卡拉OK)供人歌唱,且查其營業項目非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之「視聽歌唱業」並經登記許可之營業場所,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新北市政府110年10月2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事項四規定,依法告發並令立即改善(停止違規行為)。

設有伴唱視聽設備(卡拉OK)的營業場所,除了應申請取得「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登記許可外,亦須做好噪音防制措施,例如緊閉門窗、增設隔音板(牆)與天花板、地面鋪設隔音毯或地板隔音…等降噪減振措施,以符合管制標準;倘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情形下,更應遵守本府公告有關伴唱視聽設備(卡拉OK)的禁止行為及使用時間與區域規範,在此提醒業者遵守規範,勿造成居民困擾,也讓自身違規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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