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空氣品質指標( AQI )

一時貪念 因小失大

請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小額款項係為同仁經常接觸之申領業務,時聞有詐領此類款項案例,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雖小,其所負刑責卻大,除需面對司法制裁或行政懲處且損及機關清廉形象,呼籲同仁切莫因一時貪念因小失大。

廉政署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毀損政府形象;
公務員應堅持廉能清潔,讓我們一起來拒絕貪腐。



包青天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專線:0800-286-586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專線:1999或(02)2953-2111分機2090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信箱:板橋郵政30-33號信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關心您  
                                                                                                               
 (資料來源:廉政署)
包青天開講 1:一時貪念 因小失大 

handwriting甲時任○○局技工,負責工程督導業務,於102年11月至103年2月間,利用機關指派其辦理工程會勘及內部稽查等職務上機會,預先於電腦差勤系統填載出差事項並將員工差假單送請核准,但實際上並未出差,或利用差假等機會逕自處理私務。

    且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竟未據實修改電腦差勤員工差假單之出差申請,持原申核之出差假單及與實際出差事實不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並製作各項經費請領核銷,進而據以核發相關出差費,因而詐得新臺幣1萬982元。

    綜上所述,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犯罪時間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至11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所得財物發還原機關。為了1萬多元的些微利益,可謂得不償失。
    為解決近年各檢察機關偵辦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歧異,最高檢察署邀集檢察官、調查局、廉政署等相關單位,參考廣泛函詢各地檢署及學者專家建言,於111年1月22日最高檢察署肅貪督導小組第159次會議主席裁示:將上列犯罪態樣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認定之。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包青天開講2:避免糾紛  消費前 停看聽 

為了滿足日常生活所需,所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都屬於消費範疇,比如買一棟房子、吃一頓飯或出外旅遊等等。
只要在消費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都可以透過申訴管道,爭取合理的權益!
    (資料來源:消基會)
 
     有民眾向某電器行購買一台家用洗衣機,該店保證絕非水貨,且會附原廠保證書。惟事後發現該產品所附之保證書為該商家之保證書,而非原廠保證書,經向原廠公司求證,才知所購之電器為水貨,在向該店要求退貨還款遭拒後,便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經查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本案業者企圖藉由錯鋘的訊息,誤導消費者以達成交易目的,有失誠信公平原則,遂協調業者退還貨款。

若發生消費糾紛時,該怎麼辦?
1950    發生糾紛時,如果確認是屬於消費糾紛的話,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並清楚提供申訴人與被申訴對象的真實姓名、正確的聯絡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以及事實經過的描述,並附上相關的證物及單據影本等資料。

    最好能於事發現場保持冷靜,儘量蒐集一些相關的證明資料,如收據、發票、契約、廣告、照片等等,因為那是申訴處理中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如果現場處理時,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消保單位請求協助,可直撥1950至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也可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或是要採取訴訟方式爭取相關權益。

 

包青天開講 3:公務機密保護 

公務員洩漏公務機密,不論是出於故意或是過失,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民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規負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對個人影響甚鉅,公務員不得不慎。…
(資料來源:廉政署)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是取決於公文書上有無註記密等?還是應從公文書之實質內容來認定?其中關鍵在於究竟哪些屬於保密範圍。由於保守公務機密是公務員應盡之義務,而且洩密還將面臨刑事、行政等相關責任之追究,因此,所有公務員對於保密範圍均應建立正確認識,以免一時不察以致洩密,後果不僅將造成個人權益受損,嚴重者還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利益。

公務機密洩漏之原因?

(一)保密警覺不夠、(二)文書處理不當、 (三)資料清理不實、 (四)檔案管理不周、 (五)資訊管制不良、 (六)保密檢查不嚴
洩漏公務機密之應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文第二項亦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公務員不論係故意或過失洩漏公務機密,皆負有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保密責任,致使他人權利受損害者,被害人可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其損害;另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洩漏公務機密而對他人權利造成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前項情形公務員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亦得向公務員求償。

行政責任  
係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主管長官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公務員因洩漏公務機密移付懲戒之案例顯示,不僅有公務員因洩密而予以降級或記過者,更有直接予以撤職者,公務員應引以為戒。

懲處責任
係指各機關長官依考績獎懲等法規對公務員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例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最重得一次計二大過處分。
sentence    

收合選單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