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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杯借用服務業者營運補助要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業者積極提供與宣傳循環杯借用服務,吸引民眾使用,以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摘錄自環保署

  永續城市

循環杯借用服務業者營運補助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業者積極提供與宣傳循環杯借用服務,吸引民眾使用,以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規定之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及依「循環(外借)杯良好服務指引」取得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之業者。

三、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費以一次為限,並依據其設置循環杯借用服務之門市數量採分級方式補助,分級標準及補助上限如下:

(一)大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達三百家以上,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中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達三十家以上,未達三百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小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未達三十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循環杯營運補助分為門市借杯補助與活動借杯補助,門市借杯補助借用數量門檻及活動借杯補助借用場次、數量門檻,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至十月統計數量為依據,其營運補助計算方式詳附表一。

五、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並於本署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填報資料:

(一)補助申請表(附表二)。
(二)循環杯借用及歸還清冊電子檔(含借出或歸還門市、時間、循環杯代碼)、付款憑證或銷貨收入等足以證明使用量之佐證資料。
(三)開立補助收據或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抬頭均須開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https://bafweb.epa.gov.tw/tcixw/)」(以下簡稱 BAF系統)進行線上申請資料填報作業(年度別請填寫一百十二年)。申請補助者尚未於 BAF系統申請過帳號者,請輸入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帳號及密碼,認證通過後再登入 BAF系統。

七、本署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但經本署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申請文件經審查屬不可補正者,本署得逕予駁回其申請。

八、循環杯營運補助經本署審核通過者,以電匯方式撥付,本署得於補助金額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九、申請補助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本署應撤銷其補助,追繳已領之補助。

 

   附表一 循環杯營運補助計算
 

一、總補助金額={【門市借杯補助(S1)】X獎勵提前達標係數 +【活動借杯補助(S2)】X獎勵提前達標係數} X「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取得係數。

二、「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取得係數:取得標誌係數為1.1,未取得標誌係數為1。

三、獎勵提前達標係數:112年6月30日止提前達到門市借杯補助門檻或提供活動(會議、訓練及活動等場合)使用循環杯門檻,分別依達標項目加計獎勵係數,提前達標獎勵係數為1.3,未提前達標獎勵係數為1。

四、達成借用數量門檻及活動門檻場次以112年4月至10月統計數量為依據。

五、門市借杯補助(S1)
 

門市借杯補助(S1) 達成借用數量門檻(杯) 每杯補助單價(元)
大型業者 9,000 10
中型業者 540 15
小型業者 120 20
獎勵係數 實際借用數量/借用數量門檻(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四捨五入)
計算方式 S1補助金額=實際借用數量X每杯補助單價X獎勵係數門市借杯所補助之杯數將不重複計算活動借杯補助
 

六、活動借杯補助(S2)

活動借杯補助
(S2)
提供活動(會議、訓練及活動等場合)使用循環杯門檻(場) 每場次推廣宣傳行政補助單價(元) 每杯補助單價(元)
 
大型業者 18 3,000 10
中型業者 12 3,000 15
小型業者 6 3,000 20
獎勵係數 實際借用數量/(20 X門檻場次數)(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四捨五入)
備註 1. 活動係以每場至少須借用20杯以上認定,每場活動要搭配循環杯清洗及衛生安全宣傳,需提供同一張付款憑證至少有20杯資訊及活動現場環杯清洗及衛生安全宣傳資料進行核對。
2. 活動所補助之杯數將不重複計算門市借杯補助。
計算方式 S2補助金額=【(總實際借用數量X每杯補助單價) + (總提供活動數量X每場次推廣宣傳行政補助單價)】X獎勵係數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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