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摘錄自環保署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業者積極提供與宣傳循環杯借用服務,吸引民眾使用,以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四第二款規定之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及依「循環(外借)杯良好服務指引」取得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之業者。
三、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費以一次為限,並依據其設置循環杯借用服務之門市數量採分級方式補助,分級標準及補助上限如下:
(一)大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達三百家以上,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中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達三十家以上,未達三百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小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未達三十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循環杯營運補助分為門市借杯補助與活動借杯補助,門市借杯補助借用數量門檻及活動借杯補助借用場次、數量門檻,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至十月統計數量為依據,其營運補助計算方式詳附表一。
五、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並於本署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填報資料:
(一)補助申請表(附表二)。 (二)循環杯借用及歸還清冊電子檔(含借出或歸還門市、時間、循環杯代碼)、付款憑證或銷貨收入等足以證明使用量之佐證資料。 (三)開立補助收據或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抬頭均須開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https://bafweb.epa.gov.tw/tcixw/)」(以下簡稱 BAF系統)進行線上申請資料填報作業(年度別請填寫一百十二年)。申請補助者尚未於 BAF系統申請過帳號者,請輸入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帳號及密碼,認證通過後再登入 BAF系統。
七、本署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但經本署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申請文件經審查屬不可補正者,本署得逕予駁回其申請。
八、循環杯營運補助經本署審核通過者,以電匯方式撥付,本署得於補助金額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九、申請補助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本署應撤銷其補助,追繳已領之補助。
一、總補助金額={【門市借杯補助(S1)】X獎勵提前達標係數 +【活動借杯補助(S2)】X獎勵提前達標係數} X「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取得係數。
二、「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取得係數:取得標誌係數為1.1,未取得標誌係數為1。
三、獎勵提前達標係數:112年6月30日止提前達到門市借杯補助門檻或提供活動(會議、訓練及活動等場合)使用循環杯門檻,分別依達標項目加計獎勵係數,提前達標獎勵係數為1.3,未提前達標獎勵係數為1。
四、達成借用數量門檻及活動門檻場次以112年4月至10月統計數量為依據。
五、門市借杯補助(S1)
六、活動借杯補助(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