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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收受賄賂洩漏底價

所有單位在其採購環節中均可能面臨舞弊與貪腐的風險,因此造成的聲譽及財務上的損害可能十分嚴重……

廉政署電話

                                                                                                               
(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包青天開講 1:採購人員收受賄賂洩漏底價

所有單位在其採購環節中均可能面臨舞弊與貪腐的風險,因此造成的聲譽及財務上的損害可能十分嚴重……

案情內容
洩漏底價.jpg某採購中心副主管○○○負責金額5,000 萬元以上之採購招標案,與該副主管具學長學弟關係之廠商知悉其職務掌管範圍後,乃與其洽談採購案投標、招標等事宜,並交付50 萬元的賄款。其後,該廠商因知悉採購案的底價,順利得標由該採購中心負責之多筆招標案,得標金額至少2 億多元,被人檢舉涉嫌圍標、綁標、行賄等不法情事。

處理經過
本案○○○不法收受賄賂並洩漏由其負責之招標案的底價,業經高等法院審結,被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2 年,褫奪公權5 年。另涉案廠商也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公務員行賄罪,經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褫奪公權2 年。

檢討分析
(一)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1 項、第4 項:
1.對於第二條人員﹙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元以下罰金。
2.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結語
承辦採購人員須注意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之規定,邇來發生多起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因未熟稔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導致於開標過程中誤認最低價廠商已達可決標狀態,於未決標前逕自公布底價情事,有違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予保密之規定,致觸犯刑法第132 條第2 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情事。

不論係出於故意或是過失,採購人員洩漏底價皆有因違反法令而遭判刑前例,承辦採購單位應加強向所屬宣導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類似情事重複發生。

廠商即使非屬公務員,亦有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之餘地,貪污治罪條例雖以公務員為主要適用對象,但一般民眾若對公務員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事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之規定,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不得不慎!


包青天開講2:若發生消費糾紛時,該怎麼辦?

為了滿足日常生活所需,所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都屬於消費範疇,比如買一棟房子、吃一頓飯或出外旅遊等等。只要在消費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都可以透過申訴管道,爭取合理的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處)

發生糾紛時,如果確認是屬於消費糾紛的話,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並清楚提供申訴人與被申訴對象的真實姓名、正確的聯絡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以及事實經過的描述,並附上相關的證物及單據影本等資料。

最好能於事發現場保持冷靜,儘量蒐集一些相關的證明資料,如收據、發票、契約、廣告、照片等等,因為那是申訴處理中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如果現場處理時,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消保單位請求協助,可直撥1950至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也可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或是要採取訴訟方式爭取相關權益。

消費申訴的管道有哪些?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消費者先後有二次申訴及一次申請調解的機會:

1.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選擇向下列任一機關或單位申訴,申訴後尚可申請調解:
(1)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保護團體。
(3)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

2.第二次申訴: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所在地消保官申訴。

3.消費爭議調解:第一次或第二次申訴的處理,如認為未獲得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消費訴訟: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的糾紛,隨時均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不必經申訴或調解程序),保障自己權益。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
公務機密勿輕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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