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標準第三、第四條修正條文

摘錄自環境部
空氣品質標準第三、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 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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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
粒徑小於等於 十 微 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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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 七五 |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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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 三0 | ||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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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值 | 三0 |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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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 一二 | ||
二氧化硫(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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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 0.0六五 |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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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 0.00八 | ||
二氧化氮(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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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 0.一00 |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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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 0.0二一 | ||
一氧化碳(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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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 三一 |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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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 九 | ||
臭氧(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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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 0.一00 |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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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 0.0六0 | ||
鉛(Pb) |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 | 0.一五 |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
第 四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五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第五條 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