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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空氣品質標準第三、第四條修正條文

茲因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本標準,並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及污染管制需求,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第四條。

環保法令小常識.png

摘錄自環境部

空氣品質標準第三、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粒徑小於等於 十 微 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七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三0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 . 5)

 

二十四小時值 三0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一二
二氧化硫(SO2)

 

小時平均值 0.0六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0.00八
二氧化氮(NO2)

 

小時平均值 0.一00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0.0二一
一氧化碳(CO)

 

小時平均值 三一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臭氧(O3)

 

小時平均值 0.一00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0.0六0
鉛(Pb)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 0.一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第 四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五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第五條  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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