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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竊取公司電腦機密自肥,觸犯背信與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廉政署


機密自肥壹、竊取公司電腦機密自肥,觸犯背信與妨害電腦使用罪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


一位原在A集團所屬關係企業B公司擔任高級化工製造工程師的C君主管,在該公司服務已有25年的年資,平時以擁有B公司製造化工原料製程機密自重,公司也對他倚重甚深。此種情形,為業界所深知。大陸雲南一家化工公司得知此種狀況後,欲為自己公司業績創造奇蹟,透過管道表示願以「保證5年,年薪人民幣100萬元,另有獎金」的優厚待遇邀請C君前往任職。C君對此優厚待遇不免心動!是故,C君去年申請自B公司退休,旋即轉往大陸這家公司,以化名「D君」擔任該公司的總工程師。事後經原服務的B公司調查發現,C君於多年以前即有跳糟準備,積極在工作中偷載公司電腦存儲的某乳膠化工原料製程的機密資料,若將此項機密資料攜往大陸,用在製造同樣化工產品的工廠製程中,將使B公司在大陸的商機,每年被侵蝕數十億元。B公司旋向調查局提出檢舉。

日前C君回到台灣,檢調單位即對他進行訊問與搜索。在他家的電腦中,發現容量超過200G的硬碟內存有B公司所有的機密文件2萬多筆。因為檢調單位已掌握串同C君合謀者另有舊同事4至5人,幫同C君搜集B公司電腦中的機密資料,事後也都先後離職轉往大陸,在C君擔任高職的公司中任職,目前皆仍逗留在大陸。檢察官深怕C君與這些舊屬勾串脫罪,已先就C君部分向法官以「有勾串共犯之虞」的理由聲請羈押獲准,並密切注意其他共犯的行蹤。不過,其他共犯處身國外,領他們的高薪,若拒不歸國,檢調單位對他們也是無可奈何。想將這些黨羽一網成擒,談何容易,看來只有搜集事證,先對C君偵辦,治以應得之罪了!

服務在私人企業的員工們,在工作的過程中,他們的工作權,依《憲法》第十五條所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工作人員的工作權固應受到法律的保障,但他們所服務的企業主,不問是自然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也都是上述憲法法條所稱的「人民」。他們的財產權,同樣也要受到同法條的保障。企業主所僱用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如果手腳不乾淨,刻意吃裡扒外,不法侵害企業主的財產上權利,行為人原則上就得接受《刑法》所定的背信罪刑罰的處罰。至於是否成立其他更嚴重的罪名,那只得看看他們侵害企業主財產權的方法而定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背信罪,是我國刑法古老的罪名之一,與詐欺以及重利合併規定在分則第三十二章中,法條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的罰金數額,原只是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的罰金,因已不合時宜,乃於103年6月18日由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為50萬元。由現行法條的規定來看,要成立背信罪須符合下列四個特別犯罪的要件:

第一、要為他人處理事務,所處理等事務必須與他人的財產權有關:因為背信罪在刑法上是財產上的犯罪,若所處理的是他人單純的事務,無關於他人財產權的變動,即無成立背信罪的可能。處理的若是自己該做的事務,處理過程縱有瑕疵,因而損及他人的財產權,除須負起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以外,也不能繩以背信罪責。

第二、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法條中所稱的「意圖」,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背信犯罪的動機。共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行為人想要為自己的不法利益、或者為了第三人的不法利益;第二種是想損害本人的利益。這二種「意圖」只要有一種存在,犯罪始告成立。法條中所稱的「本人」,就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他人」。不法利益,是指該利益在法律上不應得到的利益來說。如果利益是法律上應該得到的,只是取得利益的手段不法,那也不是法條上所稱的「不法利益」了。

第三、要有違背任務的行為:為他人處理事務,就應本於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如果故意違背處理任務上應盡的義務,不問用的是積極方法,或者是消極方法,都應成立背信罪。

第四、要致生損害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本人財產受到減少的原因,不問是出於行為人積極的行為,或者消極的行為,減少的也不問是現存的財產利益,或者是喪失將來可得到的利益,都應成立背信罪。

惡意入侵他人電腦或電磁記錄,都應受到刑事的處罰,是目前世界性的新趨勢,我國為了要跟上時代,急起直追,乃於民國92年6月25日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分則中增訂了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這章中的第三百五十九條條文,明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無故」,就是指無正當理由使用電腦而言,即屬之。

C君在B公司任職,雖經公司授權可以使用公司儲存在電腦中的機密資料,他卻存有私心將其竊錄,供作離職後自用。竊錄與背信罪之間,行為雖只有一個,在刑法上是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未來法院在論罪科刑時,可能會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從這兩項罪名中,選擇刑度比較重的罪名,

 
騙案例宣導 貳、常見詐騙案例宣導: 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利用法院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民眾財產
(資料來源:司法院)

有關媒體報導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利用法院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民眾財產。司法院提醒民眾,在收到法院寄發的文書,一定要立即拆開閱讀,如認為沒有支付命令所記載的債務,應立即向法院提出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近年來常有媒體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以偽造的證物例如假本票等,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利用民眾不懂法院文書的漏洞,以為是詐騙新手法,不予理會,或未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詐騙集團就持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民眾財產。

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捷的督促程序,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有欠款,即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不須經繁雜的訴訟程序,只要經形式上認定雙方有債權、債務關係,法院就可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沒有合法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惟於今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第511、514、521條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增訂第 4-4 條條文,支付命令改成只有執行力,而不具確定判決效力,20日內債務人若沒提出異議,還能提出確認債務不存在的訴訟,多了救濟機會。

司法院提醒民眾在接到法院支付命令,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法院原則上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2.收到法院寄發的文書,一定要立即拆開閱讀。如有疑問,可致電法院洽詢文書真假。

※法院電話立即查,請點以下連結http://www.judicial.gov.tw/branches/branches02.asp

3.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後,如對內容有爭議,應在20天內,以郵寄或親自遞狀等方式,向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 ,使支付命令失效。
4.如未於20天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5.確認您戶籍所在地有人幫您收受法院文書,並能儘速轉交。
6.支付命令改成只有執行力,20日內債務人若沒提出異議,得向法院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ATM遲遲不吐鈔參、消費者保護宣導:ATM遲遲不吐鈔 怎麼辦?
(資料來源: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消費者至銀行ATM準備提領現金5,000元,依電腦指示輸入,但提款機遲不吐鈔,且畫面一直停在”交易中”約莫一分鐘,當事人隨即執行取消交易動作。當卡片取出後畫面無任何顯示”列印明細表”或”請取款”等,而是直接跳入「歡迎光臨」請插卡…等,當事人心感疑惑的進入該行補摺,結果該筆提款已被扣款,隨即至櫃台告知提款機系統有問題,未領到錢卻被扣款。該行表示要看當日結帳是否有多出來的錢,第二天詢問後,銀行表示該機器這幾天”秀逗”,已請技術人員維修,第三天詢問,銀行表示帳面無任何問題也沒有多出來的錢。經消費者極力爭取,銀行方調閱錄影帶。發現該消費者離開提款機後二分鐘,機器才”吐鈔”,且被其他人取走(看完影帶馬上至派出所備案)。銀行怪消費者”操作不當” 機器才會不正常運作,當事人覺得委屈,總不能叫人一直呆站提款機前空等,而逕向台灣消保會申訴,經協調後,銀行賠償5,000元和解。

台灣消保會建議,目前一般大眾對ATM之操作已不陌生,若沒操作經驗,只要依循畫面指示動作,理應無問題,銀行自不得責怪消費者”操作不當“而推卸責任。依消保法第七條: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銀行對提款機應盡最大之維護責任,確保操作順暢,若因提供機器有問題,造成消費者之損失,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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