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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設置要點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設置要點於108年6月17日訂定下達。因化學物質議題範圍廣泛,涉及十三個部會,議題包括永續發展、食品安全、災害防救、治安、國土安全及國際規範等,為加強分工合作及精進行政效率,針對各該議題,行政院已分別設有相關的任務編組,定期辦理協調決策等事務,於110年4月21日修正發布。

~摘錄自環保署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之決策及協調,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特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二)督導各相關部會落實執行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業務。
(三)其他有關國家化學物質管理協調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國防部部長。
(四)財政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法務部部長。
(七)經濟部部長。
(八)交通部部長。
(九)勞動部部長。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二)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三)科技部部長。
(十四)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院交通環境資源處處長。
(十六)本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十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四人至十人。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五、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院政務委員或相關部會首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項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派兼之。

六、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報召開前,得辦理下列幕僚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議題,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召集相關機關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部會權責時,執行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關機關副首長與業務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三)諮詢會議:會報內容有事先徵詢專業意見之必要時,由本院環境保護署邀請本會報委員、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進行意見諮詢。

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並依性質交付相關部會辦理;主責部會應定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該主責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預算支應。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總說明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設置要點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訂定下達。因化學物質議題範圍廣泛,涉及十三個部會,議題包括永續發展、食品安全、災害防救、治安、國土安全及國際規範等,為加強分工合作及精進行政效率,針對各該議題,行政院已分別設有相關的任務編組,定期辦理協調決策等事務,因此就權責分工而言,各項議題目前仍以主責部會統籌負責,各部會依各該任務編組召開相關會議已有多年,爰將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開會頻率由每半年一次調整為每年一次;另為強化各相關議題之討論與決策建議,除原規定得於本會報召開前辦理幕僚或跨部會協調會議外,新增辦理本會報諮詢會議機制,以加強各項議題與委員之意見交流,進一步彙整重要議題與建議,以利行政參考,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會報開會頻率。(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新增諮詢會議機制。(修正規定第七點)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六、 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代 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 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因化學物質議題範圍廣泛,涉及十三個部會,議題包括永續發展、食品安全、災害防救、治安、國土安全及國際規範等,為加強分工合作及精進行政效率,針對各該議題,行政院已分別設有相關的任務編組,定期辦理協調決策等事務,因此就權責分工而言,各項議題目前仍以主責部會統籌負責,各部會依各該任務編組召開相關會議已有多年,爰將本會報開會頻率由每半年一次調整為每年一次。
七、 本會報召開前,得辦理下列幕僚作業:
(一)幕僚會議:蒐整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議題,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召集相關機關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部會權責時,執行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關機關副首長與業務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三) 諮詢會議:會報內容有事先徵詢專業意見之必要時,由本院環境保護署邀請本會報委員、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民間機構或團體代表進行意見諮詢
 
七、 本會報召開前,得辦理下列幕僚作業:
(一) 幕僚會議:蒐整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議題,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召集相關機關業務主管進行研議。
(二) 協調會議:會報內容涉有跨部會權責時,執行長得於會前邀請各相關機關副首長與業務主管進行協調及文稿審議。
 
一、為強化各相關議題之討論與決策建議,除原規定得於本會報召開前辦理幕僚或跨部會協調會議外,新增辦理本會報諮詢會議機制,以加強各項議題與委員之意見交流,進一步彙整重要議題與建議,以利行政參考,爰新增第三款。
二、其餘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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