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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環保局追溯抓酒駕 清潔隊怨聲起

酒醉駕駛會影響人的駕駛能力外,易釀成重大傷亡事故,危及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亦損及機關形象,令人抱憾終生。

廉政署
 
包青天壹、中市環保局追溯抓酒駕 清潔隊怨聲起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 2017年09月03日/黃任膺

環保局也會「抓酒駕」?

台中市有清潔隊員爆料,環保局最近向警方調出2014~2016年之間,隊員下班的酒後駕車紀錄,有被查到的在今年分別要被記小過或申誡,不滿該局「追溯」罰「前過」。環保局表示,隊員常要開垃圾車等公務車,駕駛穩定度事關大眾安全,因此該局才會普查,對違規者予以處罰,一切依法辦理。

爆料者表示,他們只是一群學歷不高的勞工,之前根本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而又不是今年發生的事為何今年要被處罰?如此考績可能被打丙,年終一毛都拿不到!環保局主祕商文麟說,因前不久發生清潔隊員開車肇事被發現沒有駕照,細查才發現該員因酒駕遭吊照,令該局警覺若不徹查嚴整不行,因此才會針對清潔隊員進行普查。

 
禁酒該局清潔隊管理科長吳婉玲說,透過警方協查近六年隊員酒駕紀錄,發現九十多件,多半是其下班後騎車或開車酒駕,被吊照或扣照。她表示,隊員有此情況若未向上級反映,主管可能不知道還是會派他們出勤,十分不妥。她表示,清潔隊員屬廣義的公務人員,不論上下班,若出現酒駕情形,都適用公務機關的行政罰,而在處罰上也有輕重不同,有酒駕遭警查獲的,都會記小過,若未善盡告知義務的,加記兩支申誡。 希望讓隊員謹記安全駕駛的重要性,對自己和民眾都更有保障。

※廉政好好話:(部份資料截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2016年08月30日)


一、何謂公共危險罪?

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二、酒後駕車定義與標準為何?

常見公共危險罪1-酒醉駕車

最常見之公共危險罪即為「醉態駕駛罪」,一般稱為酒醉駕車,但條文規定並不限於酒醉駕車,包含服用藥物、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均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只是酒醉駕車為最常見之情形,且一般人容易觸犯而已。

酒醉駕車標準:原則上酒測值若超過每公升呼氣0.15毫克即成立酒醉駕車,會有行政責任與罰鍰,而超過0.25毫克時則將同時成立刑法 §185-3之公共危險罪(醉態駛罪),因此罪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故警方一定會主動移送法辦。

刑法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三、肇事逃逸的刑責有多重?

車禍通常非故意行為,大多是因駕駛疏忽導致過失所致,因此若有傷者最多僅成立「過失傷害」及民事賠償責任,但若是因一念之差而選擇逃避,因而導致傷者死亡或是重傷,則最高可處七年之有期徒刑,相較於過失傷害罪之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選擇肇事後逃逸之處理方式實是相當不智之舉,若不幸發生車禍肇事者仍須拿出勇氣面對,畢竟就刑責而言肇事逃逸罪是相當重的。

四、酒醉駕車一定有刑責嗎?

若經檢測酒精濃度每公升呼氣確實超過0.25毫克,實務上一般均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也有少部分特例),將成立公共危險罪,刑責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除了可能面臨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責之外,還必須面臨同時被科或併科罰金最高達二十萬元之多!因酒駕撞死人之新聞層出不窮,立法單位乃藉著提高刑罰已達嚇阻效果,希望民眾切記喝酒不開車,以免害人害己。


貳、取締丟菸蒂 竄改又頂替
資料來源:法務部/破解圖利陷阱 案例篇
 
一、故事簡述:

放水弟擔任大島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的環境衛生巡查員,依縣政府「環保局各外勤隊環境衛生巡查員管理要點」的規定,負責轄區內清潔維護、髒亂地點及廢棄物汙染環境行為的查報與舉報工作。

某日,放水弟在轄區內執勤時,發現曾荒唐隨地拋棄菸蒂,立即填製違規舉發通知書,曾荒唐的女朋友一直向放水弟求情,希望不用被裁罰。放水弟想利用裁量的機會幫忙,於是想到縣府的「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規定中,有提到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減輕罰鍰的規定,就請曾荒唐提供一個未成年人作為人頭,揹下這張罰單。

曾荒唐跟女友討論後,提報女友的14歲胞弟阿力的名字與年籍資料,由放水弟將舉發通知書內,原本記載的被通知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欄位,塗改為阿力的基本資料,讓曾荒唐獲得罰鍰自新臺幣(下同)1,200元降為600元的不法利益。最後,放水弟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


 
稽查二、溫馨叮嚀

環境衛生巡查員具有稽查轄區、執行廢棄物清運與資源回收等職務權限,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規章,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不得逾越法令或濫用裁量權。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明知違背職務上,應遵守的法令規章,或者濫用法令所賦予裁量權,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這樣行為,不但會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的信賴,也會讓公務員陷入刑事或行政責任追究的困境,應當慎思。

三、參考法規

(一)廢棄物清理法:

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第一款)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第三款)

(二)??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

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其減輕處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2分之1,最低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2分之1。

1.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行為人。

2.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參、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國家安全防護
肆、中秋廉政宣導:
中秋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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