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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違法指示下屬填具不實單據詐領款項案
公務員因業務需求而編列經費時,和相關廠商採購物品事後核報款項也要如實填列單據。若有主管指示下屬為上述情事而涉及違反刑事法律時,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屬則不用服從指示。因此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機會詐取款項,應力求廉潔自持。
壹、公務員違法指示下屬填具不實單據詐領款項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甲自民國100 年5 月間起,擔任oo縣政府oo局ooo科科長,綜理該科之業務。緣oo縣政府100年12月間規劃舉辦ooo活動,分派由oo局負責籌備相關活動節目,oo局因而編列用以購買宣導品及文具等用品之經費新臺幣(下同)7萬元,詎甲未依法使用該筆經費,反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公有財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指示屬員乙向oo公司洽購「不銹鋼泡茶機」等88件小家電用品,並向oo公司索取交易品項為「計步器429台」(金額為6萬元)、「孔夾等6項文具用品」(金額為1萬元)等不實事項之發票、估價單,再由屬員丙填製不實之「oo縣政府oo局採購類動支請示單」、「oo縣政府oo局黏貼憑證用紙」逐級層轉向不知情之oo縣政府oo室人員行使,致使陷於錯誤,撥款予oo公司,因而詐得7萬元。
全案經法務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科長甲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7萬元沒收。嗣被告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本(107)年6月13日判決,甲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扣案之物均沒收。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貳、消費者保護宣導:套餐主餐未吃完打包外帶遭店家拒絕
(資料來源:2018-05-28 ETtoday/吳銘?)
「民以食為天」,台灣是著名的美食天堂,各國美食在台灣都能吃到。但有民眾發現,進入某餐廳消費時,服務生即告知「本店顧客所點選之主餐不得外帶」,餐廳的作法合理嗎?法界人士認為,依照《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餐廳作法不合理,民眾還是可以主張主食打包外帶。
這樣的案例發生在台北市某百貨公司的地下樓層餐廳,該餐廳點菜由顧客點選主餐,餐廳即提供3至4樣小菜及特定飲料供顧客享用,小菜與飲料的部分係無限量供應,主餐則是食用完畢即不再免費提供。然而一進門服務生就告知「本店顧客所點選之主餐不得外帶」,讓顧客不滿意,透過電子媒體做成新聞報導。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指出,按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依照此規定,顧客與餐廳間就主餐食物的部分,係以成立買賣契約為意思;主餐食物就是此次消費契約中的「主給付義務」,並且為買賣標的物。因此當餐廳服務生將主餐食物端到顧客餐桌上時,此時主餐食物的所有權業已移轉至顧客,顧客已成為主餐食物的所有權人。再依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以顧客既然是主餐食物的所有權人,絕對有權可以主張將主餐食物帶走。
至於服務生告知「本店顧客所點選之主餐不得外帶」,陳志銘表示,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因此當顧客進入餐廳時,服務生的告知內容,業已成為上述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而這項條款就會落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2條的審查範圍。其中同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故依據上開規定,餐廳的說法已因「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消費者自然有權利主張請餐廳將食用不完的主餐食物打包帶走。
參、洗錢防治法宣導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旅客又帶超額現鈔入境,台北關沒收了4萬美元,以台銀29日現金匯率30.965兌一美元計算,相當於新台幣123萬8千多元,進到國庫口袋。
台北關查獲自越南返國的本國籍旅客及同行的寮國籍旅客,2人共攜帶了6萬美元的現鈔走綠線闖關,但被好眼力的海關攔查,結果查獲2人共攜帶6萬美元的現鈔,發還2人各1萬美元的免申報額度之後,總計查扣4疊,共計4萬美元的美金現鈔。
台北關官員表示,「違規旅客聲稱是6萬美元是自己的錢,只是忘了要申報而已,因為海關沒有調查權,沒收4萬美元後即放行。」洗錢防制法上路後,經常發現旅客攜帶超額的各國貨幣出入境,美元、人民幣、日幣等,是常見沒收幣別。
肆、反貪腐宣導:反貪倡「廉」、心手相「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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