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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
什麼是「保留法律追訴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一、什麼是「保留法律追訴權」?
(資料來源:仲誠法律事務所)
新聞報導中常常出現政治人物或藝人對於他人之侵害行為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但究竟什麼是法律追訴權?法律追訴權真的能保留嗎?
中華民國法律中並沒有「法律追訴權」之用語,然而「追訴權」乙詞確實出現於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以下規定中。上開「追訴權」指的是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亦即一個人縱使犯罪,但已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就不能夠再對該人的該次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既然如此,追訴權顯然不是民眾之權利,而且期限開始計算及屆滿全依法律規定,特定人並無法以發表聲明或其他方式暫停期限而阻止期限屆滿。
至於民眾因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於法律上所生權利,民事部分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刑事部分則為「告訴權」,前者為被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之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自受害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後者為被害人向司法機關對加害人提出告訴之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至於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告訴則僅為偵查之開端,雖未經告訴,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仍得依職權進行偵查,被害人提出告訴亦無上開告訴期限之限制。)。上述「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追訴權」期限之進行,法律上亦無可由被害人以發表「保留」聲明方式阻止期限進行之規定。
由上開說明可知,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並不能發揮任何保留權利之效果,至多不過為被害人向加害人傳達其已知悉自身於法律上之權利及可能將對加害人採取法律行動之訊息,用白話來講就是「小心我告你喔!」。
二、常見詐騙案例宣導:「網路購物停看聽 避免遭詐看這邊」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網路購物所帶來的方便、商品多樣性、便宜等特色,越來越多民眾加入了網購行列,拍賣網站及商家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可是因為拍賣網站及商家的資訊安全防護不足,許多個人資料外洩的情形層出不窮,造成在這塊龐大的商機背後,網路詐騙亦隨之到來。
家住新北市已屆不惑之年的王姓男子日前接獲詐騙集團假冒露天拍賣客服詢問9月24日購買的商品是否有收到,王姓男子回答有收到,歹徒表示因新進人員操作錯誤,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12個月,請王先生至附近ATM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經操作ATM後,又接獲銀行來電要求至便利超商購買新臺幣50萬元的遊戲點數,其間遇便利商店店員詢問都以遊戲使用帶過,並在購買後立刻於電話中告知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以驗證身分,之後王姓男子因多天未接到連絡,主動打電話到銀行詢問才發現被騙,損失金額新臺幣70萬元。
另外家住臺中市30歲的張小姐也是日前接獲詐騙集團假冒的123團購客服,稱張小姐於10月18日登入網站購買的肥皂盒金額新臺幣169元,後續一樣用工作人員設定錯誤導致分期扣款、至ATM解除設定、買遊戲點數驗證身分等同樣理由及手法來實施詐騙,惟在過程中要求張小姐將其他家銀行存款匯入指定帳戶時,招致張小姐起疑並求助警方,總計損失金額新臺幣10餘萬元。
統計今(103)年10月份網路購物詐騙受害案件,發現因個人資料外洩導致買家遭歹徒詐騙的購物網站,案件數最多及次多者仍是「露天拍賣」376件及「123團購網」94件,第三名則為「燦坤3C賣場」81件。
刑事警察局再次呼籲網路購物業者務必加強資訊安全措施,勿讓詐騙集團從交易過程中任何管道獲取交易資料,給消費者一個安心交易的空間;而針對屢次勸告均不改善的購物網站,也呼籲民眾抵制避免使用,別讓自己的個資落入詐騙集團手中,被從事任何不法利用。如有任何疑問也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三、消費者保護宣導:『從瘦身美容業相關規範談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愛美是每個人的天性,在瘦身廣告透過媒體強力宣傳下,讓消費者對衣著光鮮,曲線窈窕的廣告內容心動不已,但由於廣告所宣稱與實際執行往往落差很大,而消費者會前往瘦身中心,多半抱有較大期待,因此一旦無法達到廣告所保證的效果、消費者花錢卻可能效果不彰又傷身時,便造成糾紛層出不窮。到底消費者應該注意哪些地方來辨識業者的合格與否?有無相關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又該如何辨識美容瘦身業者的廣告尺度?本文將彙整相關規範,使消費者能有所依從。
(一)瘦身美容業之管理必須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
為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對瘦身美容業的管理經營必須有一定要求,使其合於基本的安全與規格,故行政院衛生署為監督瘦身美容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特訂定「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以約束業者,其內容大致如下:
1.其所稱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2.業者須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營業項目中未記載之事項,業者不得違法營業。
3.業者營業場所之建築設施、空調設備及消防設施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4.業者使用或販售之化粧品、食品應有完整之中文標示;標籤、仿單或標示及說明書等均不得虛偽誇大或宣稱療效。
5.業者使用之器材涉及醫療器材者,應依規定辦妥查驗登記。業者提供顧客使用之機器、用具、用材、用品等,均應保持整潔,每次使用後應洗淨並做必要之消毒。
6.業者利用飲食控制、飲食設計或營養諮詢等方式指導消費者時,必須聘用合格之營養師,營養師必須親自執行業務,而所聘之美容師也應有美容師技術士證照,相關證照均應置於明顯處所。
7.業者提供消費者各項資訊及其行銷手法,應遵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瘦身美容業消費資訊透明化及不當行銷行為處理原則之規範。
8.業者不得強迫或鼓勵消費者採預刷信用卡方式付費。
9.業者販售、使用之化粧品、食品及提供之服務,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10.業者應訂定自主管理方案切實執行之。
若違反上述規範規定者,則將依有關法律處罰,使業者在經營面上,即首先需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的規格。
(二)辨識廣告宣稱,可參酌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
1.不得使用之文詞
(1)似是而非易與醫療行為混淆,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涉及疾病名稱或症狀,如靜脈曲張、水腫、蜂巢(窩)組織等為涉及療效的廣告;排毒、拔脂、消脂、溶脂、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促進脂肪細胞分解、促進淋巴引流等為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
(2)所刊登之儀器名稱亦不得使用如解脂儀、排毒儀、溶脂器等誇大虛偽易使人錯誤之文詞。
(3)無科學依據之論點,顯然虛偽不實、易引人錯誤,如不開刀不吃藥可以豐胸等。
2.純屬個案性質之真人實證廣告,易引起誤解,應於廣告時註明「此為個案並非每個人均可達到」等類似詞句。平面廣告應以適當大小字體刊登於明顯處,電視廣告應刊登適當大小字幕於廣告內明顯處,使消費者易於閱讀完該註明之字幕;廣播廣告亦須播出類似詞句。
(三)此外,若廣告內容述及效果時,若未將下列事項刊播於顯著處或未能表達清楚完整者,則亦將被認定為誇大不實廣告:
1.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課程及產品。
2.一般消費者達到該效果所需要之時間。
3.實施該項課程其成功或失敗之機率。
4.達到該效果之平均花費金額。
5.達到該效果之科學理論根據。
依前所述,廣告若有不實,消費者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如涉及療效、商品成分標示不全等,還可向行政院衛生署或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檢舉。消費者依據上述標準,不僅可據此作為判斷瘦身美容業者是否為合格業者,廣告有無誇大不實外,最重要的是可作為判斷是否消費的參考,以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畢竟,進了美容瘦身中心後,若沒有曲線窈窕面容可人,卻花了大錢又傷身,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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