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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
兒子偷竊老爸財物,要負竊盜刑責嗎?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壹、兒子偷竊老爸財物,要負竊盜刑責嗎?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
新北市一位家境不錯的林姓老先生育有四名子女,老大是唯一男丁,今年已三十四歲,這位從小就深得父母寵愛的林男,不只是「爸拔」眼中的「爸寶」,也是「媽咪」口中的「媽寶」,家中每天都準備兒子喜愛的雞腿給他食用,想吃任何東西,再貴也不惜買來巴結他;想要什麼玩具,從沒有計較金錢不讓他滿足!無限的寵愛,養成兒子只圖享受,不求長進的個性。長大以後到處游蕩欠債,全由父母出面為他收拾爛攤子。林老先生說:「兒子出社會十多年來,已經幫他還了二、三百萬元的債務。」
今年初,林男與友人合作營商失敗,積欠數十萬元新債務無法償還。這次他倒沒有開口要求老爸伸出援手,也不是練成什麼超強能力可以自力還債。原來他只是不爽向老爸要錢時,看老爸浮現的臭臉,因此相準老爸珍藏在家的一批古董與值錢的財物,乘著老爸外出的空檔竊取一些貴重的古董、普洱茶、昌化雞血石等容易脫手財物上網拍賣,因而認識了古物商,便直接將偷到手物品賤價出售給古物商換錢花用。後來發現這招不必看老爸臉色的方法挺管用!便大施「五鬼搬運法」,將家中值錢財物送往古物商處換錢,直到老爸發現半生珍藏已全都不翼而飛,調閱社區監視器,看到是寶貝兒子幹的「好事」,不禁火冒三丈,就不顧父子情誼,向警方提出告訴。
警方介入偵查後,查出林男先後竊取老爸財物六次,七月十一日及十七日兩次行竊,因到手財物過多,還要求收購贓物的許姓買家開車直接到家中載走。林爸估計,被竊的珍藏價值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卻被兒子以十一萬元的賤價出售還債,怎不把老人家氣得吐血!目前行竊的林男與收購贓物的許姓商人,已被警方分別以竊盜與贓物的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
我們社會上發生形形色色的各種刑事案件中,「竊盜」只能算是小案件,但因行竊不須專業又容易下手,隨處都有竊賊環伺左右,令人防不勝防,除了那些達官貴人住家或外出,都有衛護或保全隨時防護,肖小難以接近,受不到竊賊的為害,一般尋常百姓,或多或少都有過與竊賊打過交道的經驗,因此竊盜是多數人潛藏在心中的痛!至於竊盜案件多到什麼程度?若用概括的形容詞來形容,不會讓人留下深刻印象!上法務部的官網查看具體數字,難免令人咋舌!
法務部的統計指出: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一年五年間,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竊盜犯罪新收案件總計20萬4,702件,平均每年近4萬1千件,占全部檢察官辦理的偵查案件202萬2,753件的10.1%;也就是說檢察官每偵辦十件案件中,就有一件是竊盜案。若從竊盜罪人數來觀察,總人數為25萬442人,平均每年有五萬餘嫌犯犯竊盜罪,占全部偵查案件總人數的9.8%。這些具體數字還不包括不少人以為失竊只是損失一些小財物,犯不著花費時間去報案而成為「黑數」。像林爸這件「飼老鼠咬布袋」的親子竊盜案件,若非不肖子帶給他太多損失,基於親情,也不會憤而報警。
竊盜罪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有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之分:規定普通竊盜罪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內容是這樣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中的罰金數額,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提高為三十倍,貨幣單位並改為新臺幣。加重竊盜部分,規定在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其中列有六款加重處罰情節;包括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行竊;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偷竊;攜帶兇器偷竊;結夥三人以上行竊;趁著發生災害偷竊;或者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偷竊。這些行竊情節,不只是犯罪的手段嚴重,也會對被害人帶來危險,為了維護公眾生活安寧,所以要加重處罰,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像這次高雄發生的氣爆事件,很多受災戶的房屋都因氣爆失去鐵門、門窗等防護設施,有人想乘機前往災區行竊,就算是順手牽羊,也會成立乘災害加重竊盜罪,最低刑度就是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一般人犯了竊盜罪,在《刑事訴訟法》中,屬於公訴案件。司法警察、檢察官一旦得知有人行竊,不必待被害人提出告訴,就可以直接進行偵辦。但是竊盜罪的犯罪客體是動產,動產通常愈是輕薄短小愈是貴重值錢,像金錢珠寶,都不是大物件。為了防止被竊,出門在外的財物所有人都會注意收藏,但在家中就失去這種小心翼翼的戒心,四處亂放結果,極易引起有貪婪的家人覬覦。同是一家人,必定有一定的情緣,家中失竊財物,縱然知道是某人所為或手腳不乾淨,此際被害人為了家庭和諧,不願對外張揚,司法機關卻不顧人情,強行介入偵辦也非適宜。因此,刑法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不告不理,在沒有人提出告訴以前,司法機關雖已知道行竊者是失主的親屬,也不可以逕行偵辦。像林男的案例,沒有林爸的告訴,就不能繩林男以法,而且所提的「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還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以後,法院就不可以判處林男罪刑!
貳、常見詐騙案例宣導:「網購族慎防三角詐騙」
(資料來源:警政署)
臺北市張小姐在江蕙演唱會臉書網頁上,向他人以4萬8千元購買演唱會門票,並以Line通訊軟體跟對方聯繫。張小姐依照對方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卻沒有收到門票,憤而報警處理。而被告的黎先生是一家通訊行老闆,同時經營網路拍賣,接到警方通知一頭霧水,急著喊冤。因幾天前,一名陳姓男子以4萬8千元向他購買iphone6手機,2人皆以Line聯繫,他告知對方銀行帳戶後,確實有收到貨款,黎先生也就將手機出貨,沒想到竟成為詐欺被告。
上述的案例其實是一種「三角詐騙」手法,歹徒以雙面手法,一方面扮演「假買家」,假裝要與真正的網路賣家購物,取得網路賣家的匯款資料;另一方面扮演「假賣家」,自己開設假的賣場,等有真正的買家上鉤後,他就要求買家將貨款匯至上述真賣家的匯款帳戶。賣家收到貨款後,理所當然出貨,結果歹徒拿到貨品,真買家付了錢卻沒收到貨,真賣家不但損失貨品,還有可能被告詐欺而讓帳戶被警示。
三角詐騙手法因為歹徒掌握買方的匯款資料,能夠清楚告知賣方相關資訊,而且賣方確實有收到貨款,很難會有防備之心。如果詐騙分子不想要貨品,或是貨品不好脫手,還會再以各種理由要求賣家退款,賣家在沒確認的情況下,甚至會將款項退到詐騙分子的帳戶,再次受騙。直到匯款的買方出面報案,賣方成為詐欺嫌疑人,銀行帳戶都被凍結,才知道自己損失慘重。
三角詐騙常發生在網路購物上,近年來,由於網路及智慧型手機普及,不但網路購物越來越盛行,很多民眾也開始利用Line或臉書的私訊功能聯繫交易事宜。雖然看似方便,卻也讓詐騙歹徒有機可趁。警方提醒,Line及臉書屬境外公司,目前因法律限制,使用者資料調閱不易,網購族應盡量使用公開的網路交易平臺下標,避免私下交易。此外,網路賣家應確實比對交易平臺系統提供的得標人姓名、匯款人姓名、匯款帳號、時間及收件人姓名是否相符;而網路買家在下標前,應多觀看賣方評價,選擇可信度高、有實體店面的賣家交易,且最好與對方約定使用面交或貨到付款方式,並驗完貨再付款,以免落入歹徒的網路詐騙陷阱。
參、消費者保護宣導:「網路購物的消費者保護」
(資料來源:教育部)
小戴目前就讀於某國立大學商業設計系,他是個標準的網路一族,更是個拍賣網站的常客,因為他認為在拍賣網站上,經常可以發現令人驚豔的東西,而且價格又比一般市價便宜甚多。但是,上週在拍賣網站上的購物經驗,對他而言,卻是一次難以忘懷的夢魘。
上週小戴在某拍賣網站上,尋獲他夢寐以求的一只某名牌專業用登山背包,而且該網站上的賣方小李自稱是多年銷售背包的業者,應有相當的信譽,所以小戴經過幾天的競標後,終於以新台幣五千元的價格得標。
隔天,小戴將貨款匯給對方,三天後就收到郵寄的包裹了。可是,當他將包裹拆開後覺得有些失望,雖然該背包的品牌與款式和網路上他所看到的照片一模一樣,顏色也沒有差太多,但是看來看去就是覺得不好看,因為他覺得該背包的尺寸與他自己的身材有點不搭調。
小戴覺得該背包雖然並沒有瑕疵,但總覺得不甚合意,於是第二天他就和小李取得聯絡,希望能退貨並拿回貨款,但對方以貨物已經賣出不能退貨為由,拒絕了他的要求,他與對方已經交涉了近一個星期,仍未能如其所願退貨還款,讓小戴好生苦惱。
網際網路的發展,不但使資訊的傳遞更為快速,同使也影響到人們間的行為模式。在網際網路尚未發達前,購物行為仍以面對面的交易為主,但網際網路發達之後,網路購物因為方便、省時,已逐漸成為了許多人的消費方式之一,許多企業也紛紛架設網站,設立網路商店,吸引消費者上網消費。
不過,上網消費雖有方便的好處,但就是少了點討價還價的消費樂趣,而且能提供的商品也有限。取而代之的是拍賣網站的興起,拍賣網站上高度的價格彈性與豐富的商品項目,吸引了許多買便宜貨或尋寶的消費者,在拍賣網站裡,消費者想買什麼幾乎都可以找到,再透過競標的方式,就可以低價買到其想要購買的商品。
在拍賣網站中,賣方和買方在交易的過程中,並沒有任何實際的接觸。買方對於自己所想要購買的商品,通常只能透過商品照片及賣方的文字說明,在買方有所了解後決定出價購買的價格,通常賣方都會設定底標價格及結標期限,買方下標時必須要超過底標價格,同時買方的出價必須維持在最高價,一旦被其他買家的出價超越,就失去了得標的資格,必須再重新下新的標價,整個競標過程可能會有相當多的買家出價,直到結標時,最高出價的買家,即取得購買該拍賣商品的權利。
其後,賣方會寄出確認信函並告知匯款方式,賣方在收到貨款後,會將買方得標的商品寄到買方手上,整個過程完成後,買方才真正的看到自己競標成功所購得的商品。所以,就經常出現買方收到商品後,才發現與自己的想像有所差距,此時如果買方主張退貨還錢,遭賣方拒絕時,便會產生網路拍賣的消費爭議事件。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凡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業者,不論其是否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此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然而,消費者保護法並未進一針對上述條文中所謂 “ 營業 ” 的定義,做具體的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以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五一四號函釋,說明若賣方營業行為只是偶一為之,尚不構成企業經營者。在本案例中,由於該拍賣網站上的賣方小李是多年銷售背包的業者,所以小李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故其在拍賣網站上銷售商品之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因此,在本案例中,小李在拍賣網站上銷售登山背包之行為,消費者僅能透過網站上的商品照片及文字說明,對於該商品有所瞭解,在購買商品前並無法實際檢視該商品,因此小李在拍賣網站上銷售登山背包之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郵購買賣」之規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在本案例中,小戴所收到的背包並無瑕疵,只是因為他覺得該背包的尺寸與他自己的身材有點不搭調,而不願意購買該背包,小戴可以在收到該背包後七日內,退回該背包或以書面通知賣方小李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賣方小李對於買方小戴的要求,依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他便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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