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
「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自105年11月14日生效!
壹、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1320 2/105年10月14日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受理檢舉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檢同法務部規定資料,以密件報請法務部審核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如經法務部審核同意給與獎金,如檢舉人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者,由受理機關辦理獎金發放;向政風機構檢舉者,由法務部廉政署發放。發放機關給付獎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得免依所得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檢舉人具領檢舉獎金,應出具領據。為求身分保密,檢舉人所出具之領據,應存置於「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密封資料袋」內保管,另由發放機關出具機關收據,作為原始憑證,送法務部廉政署審查核銷,及造冊。經辦檢舉獎金發放之人員,應注意檢舉人身分之保密。
法務部發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金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鑒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名稱修正為「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為同一用語,爰配合修正本注意事項名稱為「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配合本辦法第三條明訂有偵查權機關係指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第八條亦修正檢舉人得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之時點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為健全肅
貪法制,本注意事項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復考量實務獎金發放係採取分離課稅作業,亦有明訂之必要,本注意事項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注意事項用語為「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五點)
二、明訂有偵查權機關定義及修正檢舉人申請時點。(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修正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之獎金發放作業。(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明訂檢舉獎金發放採分離課稅原則。(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附表為橫書格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臺幣 30 萬元,最高可達新臺幣 1000 萬元,標準如下:
貳、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年節將近,清潔隊只收垃圾 拒收紅包
如經法務部審核同意給與獎金,如檢舉人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者,由受理機關辦理獎金發放;向政風機構檢舉者,由法務部廉政署發放。發放機關給付獎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得免依所得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檢舉人具領檢舉獎金,應出具領據。為求身分保密,檢舉人所出具之領據,應存置於「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密封資料袋」內保管,另由發放機關出具機關收據,作為原始憑證,送法務部廉政署審查核銷,及造冊。經辦檢舉獎金發放之人員,應注意檢舉人身分之保密。
法務部發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金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鑒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名稱修正為「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為同一用語,爰配合修正本注意事項名稱為「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配合本辦法第三條明訂有偵查權機關係指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第八條亦修正檢舉人得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之時點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為健全肅
貪法制,本注意事項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復考量實務獎金發放係採取分離課稅作業,亦有明訂之必要,本注意事項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注意事項用語為「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五點)
二、明訂有偵查權機關定義及修正檢舉人申請時點。(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修正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之獎金發放作業。(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明訂檢舉獎金發放採分離課稅原則。(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附表為橫書格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臺幣 30 萬元,最高可達新臺幣 1000 萬元,標準如下:
法院判決情形 | 給獎金額 ( 新臺幣 ) |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670 萬元以上至 1000 萬元 |
10 年以上未滿 15 年有期徒刑 | 400 萬元以上 670 萬元未滿 |
7 年以上未滿 10 年有期徒刑 | 280 萬元以上 400 萬元未滿 |
5 年以上未滿 7 年有期徒刑 | 200 萬元以上 280 萬元未滿 |
3 年以上未滿 5 年有期徒刑 | 14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未滿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有期徒刑 | 80 萬元以上 140 萬元未滿 |
未滿 1 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30 萬元以上 80 萬元未滿 |
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犯罪人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逾五人者,增給二分之一?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上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檢舉獎金於扣除應繳稅額後給與之。 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
貳、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年節將近,清潔隊只收垃圾 拒收紅包
部份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市政新聞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維護錦囊
您身邊一定有不少同事,把存摺、印章或提款卡放在辦公室的抽屜內,因為公家機關附近多設有提款機或銀行,刷簿子、提錢、匯款都很方便;更有不少同事將自有現金、團購集資、旅遊基金置於抽屜內,因為公務機關24小時都有保全巡邏,各出入口都有監視器,比家裡還安全,為貪圖方便就不帶回家了。若您也有以上的想法及行為,請仔細研讀下列案例,因為您認為最安全的地方,可能就是最危險的地方。
一、案例摘要
「我一早來上班,就發現抽屜有被翻過的痕跡,裡面的現金都不見了,那是我跟同事們下個月要出國旅行的基金,收齊後就要交給旅行社,沒想到…」「這小偷真可惡,連我抽屜裡的幾十元零錢都要偷…」被害員工們驚慌失措的說著B義憤填膺的說著。這是發生在某縣市政府的竊盜案,賊仔哥在數月內先後光顧6個縣市政府,作案手法如出一轍,趁上班時間洽公民眾進出頻繁之際混入大樓內,先躲在樓梯間等隱蔽角落,待員工下班後,伺機至各樓層,發現若沒有員工在內加班,就逕行闖入,隨機打開或撬開抽屜搜刮財物。由於賊仔哥曾經從事公務機關事務機器業務,熟悉政府單位辦公環境及作息,於某次竊盜中,被返回取物的女員工撞見,賊仔哥運用過去當維修員經驗,竟然神色自若和女員工寒暄,等女員工走後,再好整以暇的竊取財物。後因監視錄影畫面曝光,賊仔哥的友人向警方報案而落網,竊盜背後動機是因其向地下錢莊借款80餘萬元,連本帶利漲至180萬元,只好鋌而走險,連續犯下6件縣市政府竊盜案,不法所得竟高達90餘萬元,警方至其住處取出竊得剩餘的19餘萬元,其餘款項多拿去抵債或花用,蒙受損失的縣市政府員工大多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
二、問題分析
(一)為了洽公民眾方便,公務機關於上班時間難以門禁管制,此時如何在“機關安全”及“便民服務”間取得平衡點?
(二)辦公場所內雖設有保全巡邏及監視錄影設備,就能確保人員及財物安全無虞嗎?
(三)私人貴重物品放置辦公場所內是否妥當?機關同仁的安全維護觀念是否正確?
(四)若於辦公處所內發現可疑人士時該如何處置?機關同仁是否有保持高度警覺?
三、改善及策進作為
古人有云:「惟事事,乃有其備,有備無患。」,由此可知機關安全維護工作首重預防。於瞭解機關安全狀況後,考量各種不利潛在因素,知所警惕、防微杜漸,確認機關安全維護工作應有之認知與措施,建立各種改善及策進作為預先防範:
(一)現今辦公場所為便民服務多採開放空間,於上班時間洽公民眾進出頻繁,加上出入口多難以全面管制,易成為竊盜犯罪溫床;惟各機關基於場所安全維護之責,仍應於必要範圍內,制訂「人員進出管制辦法」,對於機敏資料存放區、財產存放庫房、中央控制室、電腦機房、網路交換中心等,不分上下班時間,皆應全面監控。若於非上班時間進入機關內,管制人員應先行確認證件並登記進出入時間及目的備查,嚴格執行管制措施;機關於內部辦理對外活動時,應加強保全巡邏次數與留意可疑人士,並強化各項安全維護工作,增進即時應變能力及反應處置能力。
(二)公務機關辦公場所雖有保全定時巡邏與多部監視錄影器系統運作,惟因範圍大、樓層多,又屬開放空間,單憑數位保全人員,無法鉅細靡遺兼顧每個角落,故除了由保全人員確實巡邏外,還要定期檢視監視錄影系統運作狀況,並維修保養及檢討拍攝角度及位置,強化設施安全功能,建立滴水不漏的維護措施。
(三)灌輸同仁正確的安全維護觀念,宣導個人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不宜置於辦公場所內。公有財物應妥善收存且由專人保管,放置保險箱內並定期盤點。
(四)維護機關安全絕非少數人責任,必須全體同仁齊心努力,隨時保持高度警覺,不可疏忽懈怠,若遇可疑人、事、物應立即通報駐衛警、保全人員、轄區警察及政風機構,切勿存僥倖心態輕忽情勢,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四、廉政署叮嚀事項
由上述實際案例來看,賊仔哥能順利偷遍6個縣市政府竊得90餘萬元,可見辦公處所並非最安全的地方,也由於部分員工缺乏正確的機關安全維護觀念,疏忽懈怠之下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
另重大竊案發生後,各機關雖有加強門禁管制措施及建置監視系統之作為,然隨時間久遠,相關設備因年久失修或損壞,若無定期檢視,可能早已喪失功能而不自知,同樣的竊案可能一樣再發生,唯有加強機關安全宣導,使員工知所警惕,時時刻刻居安思危、積極防範,貫徹各項安全維護作為,才能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五、結語
維護機關安全乃全體員工共同責任,除應時時提高警覺,留意身邊可疑人、事、物並確實通報處理外,並應定期檢查各項安全維護設備,共同發揮整體力量,以期達到「防患於未然,弭禍於無形」的目標。所謂“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我們雖無法確保竊案不再發生,但至少也應做到讓有心人士難以下手、知難而退的維護措施,才能共同創造安心、安全、安適的三安辦公環境。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提醒您市售「吹風機」的安全性,選購、使用時需留意11個要訣,包括勿在潮濕及近水處的環境使用吹風機,避免發生電擊或觸電危險;吹風機之消耗電功率較大,應使用專用插座,避免與其他電器共用同一插座組。
檢驗局表示:
(1)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商品。
(2)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及地址、電氣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等)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3)使用前先檢視產品使用說明書,並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尤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
(4)請勿在潮濕及近水處的環境使用吹風機,以避免發生電擊或觸電危險。
(5)吹風機應手持使用,使用時與頭髮應保持10至15公分的距離,以免溫度過高傷害髮質或造成燙傷。
(6)吹風機之消耗電功率較大,應使用專用插座,避免與其他電器共用同一插座組。如需使用電源線組,應注意電器之消耗電功率(瓦特數W),勿超過電源線組之功率容量,以免電源線組容量不足,造成電源線組溫度升高,易引起電線絕緣破壞,造成電線短路、起火。
(7)定期清潔進風口濾網上累積的棉絮或頭髮,避免吹風機因進氣不順造成過熱,或因棉絮、頭髮被吸入可能引起燃燒的危險,也可維持吹風機的使用壽命。
(8)孩童、行動遲緩及身心功能障礙者,建議有人在旁指導及於安全情形下使用,以免發生燙傷等危險。
(9)使用前,應先檢視吹風機外觀是否完好,如發現電源線及插頭有破損或鬆弛時,切勿使用;使用完畢後,應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並勿將電線過度纏綁,以免造成電線破損,進而發生短路或觸電的危險。
(10)清潔保養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並防止水滲入吹風機內部,以避免電擊危險。
(11)隨時注意吹風機狀況,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不收禮 拒餽贈 樂在服務亮廉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