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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
烏龍露個資 洩密又挨告
機關單位受理民眾陳情,常取得民眾個人資料,個資的保護極為重要,若讓身分資料、信用卡、銀行戶頭帳號密碼等重要資訊輕易洩露,易有民眾之隱私權侵害顯有可歸責性,應依個資法28條第1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烏龍露個資 洩密又挨告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甲與鄰近住戶組成土地重劃自救會向某地政機關乙陳情,拒絕徵收所有土地進行其他開發,除於該機關網路信箱陳情外,亦親至乙機關陳情請願,遞交載有相關自救會成員身分資料之陳情書,經該機關派代表受理後離開,嗣後卻發現該自救會成員陳情書中的個人資料,竟成了該機關於重大重劃案件評估說明會之附錄資料,且該機關為求便利,又以網站留言板回覆陳情人,亦未適當遮掩相關個人資料,造成該自救會成員的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全部公開在網站上可供人點閱、下載,該自救會立即電洽乙機關抗議其作法失當,且違反相關規定,揚言告到底,並要求國賠。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情研析
因機關同仁受理民眾陳情請願案件取得他人個資,因處理方式與後續運用,未符合公務機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導致陳情人權益受損,實應深入檢討,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民主法治時代,政府職責係為民服務,而人民為爭取權益或表達訴求,得依法透過陳情請願等合法管道向政府機關表達訴求,政府機關因而取得大量個人資料,應有良好的管理或保護措施,避免違法運用,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或保護不善產生如駭客入侵等洩漏風險。
提醒同仁於管理涉含個資之公務文件時,除就涉及公務機密部分應依密等文件程序進行保管外,另需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儘速落實相關維護工作,以提升使該等資料於內部運用與保管安全。
貳、消費者保護宣導-便宜餐? +1停看聽
(資料來源: 消基會)
不少消費者一到了旅展受到現場氣氛鼓動,難以抵擋便宜餐券誘惑,衝動之下就掏錢購買,而業者也未善盡告知義務。
●業者無預警歇業,消費者求助無門
案例:一名消費者去年向涮涮鍋餐廳購買餐券,餐券上註明優惠期限至今年9月20日,但日前打電話預約,才發現預約電話已成空號,上網查詢該店家才發現已無預警歇業,但仍有新台幣2160元餐券未使用。
業者無預警倒閉、消費者也不知上哪找人,造成的損失最大,今年初上路的餐券定型化契約中,雖然明定餐券業者必須與銀行做至少1年履約保證,但仍建議民眾購買時還是要再次檢查禮券上是否有履約保證或信託專戶保障字樣,確保權益受到保障。
●超出使用期限,餐券一夕變壁紙
案例:一名消費者去年在台中旅展購買知名飯店餐券,販售人員曾向消費者保證優惠期限過後仍可使用,強調餐券上也有註明即便逾期仍可加價使用,但今年前去用餐時卻遭飯店人員拒絕,堅持餐券過期必須作廢,消費者憤而申訴。
此舉已明顯違法,餐券視同現金,只能有「優惠期限」、不能有「使用期限」,即便超過業者訂定的優惠期限,仍可以當初購買的面額折抵現金使用。
●業者擅自調漲價格,導致菜色縮水或被要求加價
案例:一名消費者購買餐券後,在優惠期限內到餐廳用餐時,發現業者不僅自行取消套餐中的開胃菜,更擅自調漲價格,強調消費者得加價才能享用和餐券上一樣的菜色,令消費者感到被騙,提出申訴。
業者販售餐券時必須清楚註明餐券內容,不可隨意更改或要求加價,也不可限定使用餐券者只有一定數量的座位,必須讓現金、餐券都要享有同等待遇。
●一人用餐,卻被要求得用2張券
案例:一名消費者透過旅行社網站購買知名飯店餐券,想獨自一人好好享用大餐,但消費時卻被告知一次得使用2張餐券,即使只有1人也得使用2張,但民眾認為餐券只有註明「憑卷2張可享用雙人份主菜和自助沙拉吧」,並沒有說一次就要用2張,他向旅行社、網購業者投訴,卻獲得「已超過7天鑑賞期」以及「只負責寄券」答案,投訴無門。
如一次得用2張,餐券上就該清楚說明,當消費者與餐廳發生糾紛時,網購業者不可以「只負責寄券」推托,且網購餐券同樣要註明餐飲業者資訊以及履約保障機制訊息。
●滿額贈送的現金抵用券,竟變滿額抵用券
案例:一名消費者5月間在台北參加旅展,受到廣告傳單吸引,花了1萬4000元購買優惠餐券組,獲得5張500元抵用券,因傳單上僅記載使用期限,讓他誤以為是現金券,直到使用時才發現是花費滿2000元才能折抵的「滿額抵用券」,向業者反映後,客服人員僅說明「漏打、排版排不下」,強調有瑕疵但沒有錯誤,不願退款。
如業者要舉辦滿額贈送票券活動,必須在傳單上就清楚寫明使用方法、內容以及期限,購買時業者也應清楚告知,避免因錯誤認知引發爭議。
若發生消費糾紛時,該怎麼辦?
發生糾紛時,如果確認是屬於消費糾紛的話,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並清楚提供申訴人與被申訴對象的真實姓名、正確的聯絡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以及事實經過的描述,並附上相關的證物及單據影本等資料。最好能於事發現場保持冷靜,儘量蒐集一些相關的證明資料,如收據、發票、契約、廣告、照片等等,因為那是申訴處理中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如果現場處理時,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消保單位請求協助,可直撥1950至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也可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或是要採取訴訟方式爭取相關權益。
參、公務機密保護 洩密衍生危害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是取決於公文書上有無註記密等?還是應從公文書之實質內容來認定?其中關鍵在於究竟哪些屬於保密範圍。由於保守公務機密是公務員應盡之義務,而且洩密還將面臨刑事、行政等相關責任之追究,因此,所有公務員對於保密範圍均應建立正確認識,以免一時不察以致洩密,後果不僅將造成個人權益受損,嚴重者還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利益。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文第二項亦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公務員不論係故意或過失洩漏公務機密,皆負有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保密責任,致使他人權利受損害者,被害人可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其損害;另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洩漏公務機密而對他人權利造成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前項情形公務員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亦得向公務員求償。
行政責任
係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主管長官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公務員因洩漏公務機密移付懲戒之案例顯示,不僅有公務員因洩密而予以降級或記過者,更有直接予以撤職者,公務員應引以為戒。
懲處責任
係指各機關長官依考績獎懲等法規對公務員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例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最重得一次計二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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