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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
怎可拆涼亭欄杆烤肉?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怎可拆涼亭欄杆烤肉?
(摘錄葉雪鵬檢察官)
新北市三峽區有一位很有責任心的陳姓里長,每天都會到轄區內的公共設施巡視一番,看看有沒有損壞、妨害里民活動的情事發生。今年的元旦清晨,他也沒有例外,照常外出巡視。當天他來到沿著河岸河堤建造的一座供民眾休憩的涼亭時,不禁為眼前景色大吃一驚,涼亭雖然屹立無損,但亭外一段保護遊人遠眺景色時之人身安全的木質欄杆已經蕩然無存!亭內及周邊的地上遍布垃圾,說有多髒,就有多髒!現場宛是一陣被颱風刮過的大災難。可是跨年夜那晚,這一帶氣溫雖然很低,但風和月麗,沒有半點大風吹刮的現象,現場的狀況既不能確定是天災所帶來,那必定出於人為。
看不出是什麼人不講求公共道德,在涼亭及周遭幹下這些惹人厭惡的「好事」?但身為一里之長的陳某有他自己的看法,雖然他的權力有限,但也不容許不守秩序之徒在他的里內胡作非為,破壞整體環境。他知道政府為了維護人民安寧秩序,不惜花費鉅資,在他任里長的里內交通要道,分別裝置有先進科技的監視器,一旦有人進入監視器鏡頭所及之處,必定會留下身影。想到這裡,決定自己花時間調閱涼亭附近的監視器要找出在涼亭撒野的罪魁禍首。
果真皇天不負苦心人,沒多久就讓他在鏡頭內看到有六位就讀附近國中的少年,在當晚九點多的時候,提著大包、小包,興高彩烈地走向涼亭。在涼亭中將包包打開,尋尋覓覓似乎是焦急地在找東西?原來少年們準備很多用來烤來吃的食材,要在這裡舉行時機難得的「烤肉趴」,卻沒有人購買烤肉用的木炭。沒有了木炭,吃的東西再多,也都是生的!於是有人倡議改期帶來木炭再來舉行,有人則持反對意見,主張在野地就地取材,用來烤肉更富野趣!這時,有人將歪腦筋動到那木質欄杆上,要大家合力將欄杆拔出供作生火材料。這個建議馬上得到到場少年響應,在大家同心協力下,融融烈火燃起,就在歡笑歌舞中進行「烤肉趴」,只是造成又髒又亂的環境卻沒人出面收拾善後,留下一堆煩人的垃圾,讓陳里長看後只是搖頭。
陳里長緊追不捨查到真相後,仍然無法查出這些不當少年的真實姓名,他為人宅心仁厚,不願過於張揚,傷害到惹事少年的錦繡前程,只是整理相關資料及現場照片去拜訪當地國中校長,請他協助找出學生家長,共商善後。只要涼亭能夠回復原狀,其他的行為,陳里長也不想深人追究!
這些行為囂張的少年舉行慶祝新年的「烤肉趴」惹出的爛攤子,陳里長為了體諒他們年輕識淺,表明只要涼亭能夠恢復原狀,包括欄杆的新建,其他牽涉到的法律層面,就不想再深入追究。可見那些少年,除了讓涼亭不成涼亭以外,還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說清楚一點,這六位只顧自己高興,共同走在一處的「烤肉」國中生,要面對著三種不同的法律:第一種是要受到行政法的處罰;好端端地烤肉來吃,為什麼行政法會加以處罰呢?其實法律不是因為他們烤肉,始給予處罰,只是處罰他們烤肉時將紙屑、果皮的那些沒有用處的垃圾任意亂丟。「垃圾」,是我們平常的普通用語,在法律上則屬於「廢棄物」的一種。有關廢棄物的處理,我國制定有《廢棄物清理法》,專用於廢棄物的清理,凡是廢棄物都要按照這規定來清理,禁止任何人亂丟「垃圾」。該法的第二十七條共列有禁止違反等事項共十一款,像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拋置熱灰燼等等,涼亭便是土地上的「定著物」。有這些行為之一,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要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還可以按日連續處罰: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的行為,依新增第五十條之一法條規定,行為人還要上四小時的「戒檳班講習」的課。用這些措施來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
其次要面對的是刑事責任問題:在涼亭或周邊烤食物來吃,固然談不上刑事責任。問題是這些國中生用來烤熟食物的材料,不是用錢買來的木炭,卻是將涼亭周邊的欄杆拆下當作燒火的材料。涼亭是地方上公共設施的一種,並不是無主物。沒有得到有權允許的人同意,隨隨便便就將欄杆拆掉當燒烤材料,當然損害到公眾或他人的權益,在刑事上不應無罰,因此,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定有毀棄損壞他人的文書、建築物以外他人之物的罪,法定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罰金部分已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過這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也就是沒有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或法院,都可以視而不見,不予處理。
第三,是應負民事責任問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這些國中生為了滿足自己口慾,把好端端的欄杆拆開,給自己烤肉,顯然有損害他人欄杆的故意,依法即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位陳里長開口要這些國中生將被毀損的涼亭回復原狀,包括欄杆的新建,涉及其他事項就不加深究,可說是愛護少年,已達到仁至義盡的地步!
常見詐騙案例宣導--詐騙老婦過好年!?關鍵一刻銀行員機警攔阻成功!
(資料來源: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農曆春節期間各項民俗活動頻繁,往往是國人花錢較多的時機,當然詐騙集團也不例外,也想騙些錢過個好年。根據警方統計詐騙手法百百種,其中假冒檢警辦案要求監管帳戶手法雖已宣導多時,但因詐騙手法越來越高明,挑動被害人緊張情緒,極易讓人誤信詐騙話術,請民眾務必提醒家人,慎防遭此手法詐騙上當。
屏東的林太太(38年次,家管)於今年1月28日下午接到自稱「新北市慈濟醫院護士長陳淑芬」的電話,問林太太是否委託謝美華小姐申請健保醫療給付,林太太說沒有,還在一頭霧水時,陳淑芬又說有一筆匯到萬泰銀行金額6萬元的款項,已被其領走,要趕緊報警處理。不久即接獲「臺北市警察局警官陳嘉慶」的電話,告知其應去台北報到,又說念在其路途遙遠,例外採用電話錄音方式。隨後就把電話轉給一位自稱陳國樑的科長,要求其將家庭狀況及各個銀行存款明細等詳細告知,其也照指示一五一十的告知,並要其至超商接收傳真,於是收到一張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載明其非法吸金的刑事傳票,並囑咐不可將此事告訴任何人,因侯檢察官正偵辦此案,為釐清責任,要求其先將郵局70萬存款匯至台新銀行。故於2月3日期前往郵局匯款,儘管郵局承辦人員一直勸阻不要匯款,卻仍執意匯款,並向郵局人員表示:「有任何事情我自己負責」,匯款後郵局還派人到家裡關心。後因台新銀行人員發現該帳戶有異,遂凍結該筆70萬款項,並通知郵局派員通知並陪同其前往派出所報案,成功保住該款項。
據統計大部分詐騙款項匯款能攔阻成功,最關鍵的因素都在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身上,因此如何提升從業人員預防詐騙工作的素養與認知向是重要課題。本案件能攔阻成功,也是端賴銀行從業人員具有高度警覺性,故能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的決定,以保住被害人積蓄。警方再次呼籲檢警辦案絕不可能用電話製作筆錄,也不會透過便利商店傳真相關文件,並請民眾多關心家中長者生活狀況,提醒此類詐騙手法,慎防未顯號之來電及顯示號碼有「+」號的電話,告知其可善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多一分查證,多一分保障!
消費者保護宣導:關於網路購物?
(資料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
網路購物又稱電子商務,顧名思義就是運用網際網路作為訂定契約的管道,換言之,當事人利用網際網路媒介來承諾及要約,完成契約行為。電子商務的定義依學者的見解為「電子商務乃是經由網路進行的商業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市場情報、電信、以及活動節目販售活動等。」
目前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大多採用單方預定式,由提供者預先寫好網頁,在其中明定契約內容,然後架設在網站上由消費者選購。單方預定式的交易模式與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並無不同,故學者多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可以適用到網路上出現的各種定型化契約。依據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若定型化約款要成為當事人契約的內容時,必須由擬定定型化約的一方,最遲在締約之際,向相對人明示其約款,以利相對人有合理時間與機會了解其約款內容,從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使該約款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份,而完成交易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同時,消保法第十二條也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於同條第二項中列舉以下三種情形,可推定為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2.條款與其排除不予採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消費者若因為利用網路購物而發生商品瑕疵問題時,如何主張權利?消費者在發生商品瑕疵時,可以行使賠償請求權。求償的管道有以下二種:
(一)民法的求償
1.權利瑕疵擔保:依據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至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可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
2.物之瑕疵擔保: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可以採取以下不同方法:
(1)解除契約
(2)減少價金
(3)給付同種類之物
(4)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求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網路電子商務的法律性質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郵購購買」,因此可以適用於消保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依消保法規定,網路消費者對於其所收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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