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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備查與審查標準作業方式主要針對案件從受理到備查或審查通過之整體作業流程加以規範。以下說明各項流程及作業內容:
八、九條查作業流程圖

(一) 事業提出申請
依據「作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告事業於完成用地土壤採樣檢測後,應自採樣日起6個月內,將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依照規定格式,提交1式4份,報請環保局初審。

(二) 環保局收件後確認適法性
依據「作業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環保局收到事業單位申請文件後,本團隊將協助環保局進行初步審查,確認申報案件是否符合規定,若不符者即予以駁回(第9條)或重新提送資料(第8條),若符合者,則於SGM系統「公告事業申報管理」申報案件審查中點選新進申請文件(鍵入申請收件日期、收件字號),收件完成後則於SGM系統上填寫適法性備查與審查結果;若補正案件則點選補件。101年12月1日「人員管理辦法」全面實施後,若申報資料現勘日期(免檢測案件)或採樣日期於12月1日(含)後,需依「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確認是否由完成登記的評估調查人員進行規劃。

(三) 環保局通知事業繳費
環保局確認屬「土污法」第9條之申報案件,依「作業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書面通知事業於15日內繳交審查費;事業若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可予以駁回(第8條備查免繳費)。

(四) 複審作業
環保局完成申報案件確認後,於SGM系統送件頁面點選該次送件案件,並列印送件列表。列印出案件列表並於簽章後連同申報案件紙本一併轉予閃查單位進行複審作業,並提出覆審結果報告,最後由技師確認案件審查結果,簽核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相關表格。

(五) 複審作業完成後送件
本計畫完成案件備查與審查後,於系統鍵入備查與審查結果,並列印備查與審查結果,並於系統點選送件作業後,將備查與審查結果紙本與事業申報資料紙本呈送予環保局。

(六) 環保局收件
環保局收到複審結果後,確認案件備查與審查結果是否須修改,視申報案件完備性,發文通知事業駁回、限期補正或核發同意函。

(七) 案件建檔
審查通過的案件,由環保局核發同意函通知事業單位,並依照環保署規定之電子檔格式將備查與審查報告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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