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設置與管理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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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之設置,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落實社會福利與環保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申請設置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 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以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之團體。 (二) 機構或團體應僱用至少一名身心障礙者擔任工作人員。 前項所稱機構係指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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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單位應依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內容,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本局、本府勞工局及社會局得共同組成審查小組,並得邀集府外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後,核准其設置資格,並以申請資料完整度、身心障礙者僱用人數及公益服務表現作為核發許可設置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點數(以下簡稱許可點數)基準(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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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申請單位申請設置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總數不得超過一百點。 申請案件之受理期間由本局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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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單位經資格審查合格並核發許可點數後為設置單位。設置單位應向本局提報里長同意書、擬設置地點示意圖及清冊申請設置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地點許可(以下簡稱設置地點許可),並經本府警察局進行申請設置地點現勘及審查通過後,始可設置。 變更設置地點時應提報里長同意書及設置地點異動申請書,並經本府警察局依前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 設置地點許可申請日前一年度因申請設置地點環境髒亂、影響交通或公共安全經本府受理陳情案件達四次(含)以上,本局得駁回該設置地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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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經核准之地點設置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期限以本局公告為主。 | |||||
七 |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之外觀、顏色、型式、尺寸及材質,由本局訂定之。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應標示設置單位、聯絡電話及編號,由設置單位置專人維護管理;資訊應得清楚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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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之擬設置地點及實際設置應符合道路交通、環境衛生等相關法令,不得妨礙道路交通之人行與車輛交通、公共安全、市容觀瞻、環境衛生或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事項。 | |||||
九 | 設置單位應善盡管理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及其周遭環境維護之責任,並不得惡意棄置衍生廢棄物。 | |||||
十 | 設置單位應按季彙整附件二資料,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函送至本局、本府勞工局及社會局。 | |||||
十一 | 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如設置及管理不當致發生事故或災害時,設置單位應採行必要之應變措施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
十二 | 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者,本局得要求設置單位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設置許可點數、設置地點許可或設置資格,裁量標準詳如附件三。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設置地點許可,於四年內不得於同一地點提出申請設置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經撤銷或廢止設置資格者,於四年內不得以相同機構、團體名稱申請設置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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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經撤銷或廢止設置地點許可或設置資格之單位,應於撤銷通知到達後七天內自行清除已設置之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並恢復設置地點原貌;屆期未清除者,該設施及其內容物視為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清理之,不得領回。 |
單位: 循環資源科 管理人: 蔡亞欣 電話:29532111 分機 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