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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為有效管控機動車輛噪音及調和國際最新規範,環保署參酌歐盟標準增訂第六期「機車噪音管制標準」,會銜交通部於103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以因應國際最新標準,同時符合「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意旨,並自103年12月10日起施行。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30103170C號令、
交通部交路字第103003561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1.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加速噪音量。
        2.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
        3.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噪音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4.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時,對其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5.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
           為之檢驗。
        6.功率質量比(Power to Mass Ratio , PMR):指引擎最大馬力與受測車重之比值,最大馬力(千瓦,kW) /受測車重
          (公噸,T)。

第三條 各期別對應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1.第一期至第五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ㄧ。
        2.第六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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