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4年6月21日訂定發布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期間為實際管理需要,曾歷經九次修正。因應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合格證書核發及廢止等共通性條文整合移至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統一規定,並為達管理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目的及強化其法定業務責任,爰擬具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明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及到職訓練等規定,於105年7月15日訂定發布。

摘錄自環保署

 
毒性化學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運作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第三條  運作人設置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等級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或每年達一百萬公噸以上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甲級、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共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在三百公噸以上未滿一萬公噸者,或每年達九萬公噸以上未滿一百萬公噸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三、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在大量運作基準以上未滿三百公噸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四、單一物質單次運送除輸送管道者外,其運送在常溫、常壓狀態下氣體數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液體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上、固體數量在二百公斤以上者,應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本辦法施行前,運作人已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改依前項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得由具較高等級合格證書者為之。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運作人應依各款規定之最高級別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收合選單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