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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教育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於101年1月5日訂定發布「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其後曾於102年7月4日及103年5月12日二次修正,為因應執行現況所遭遇之問題,並促使獎勵表揚方式更臻完善,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於 105 年12月7日修正發布。

環境教育 國家環境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針對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擇優頒發國家環境教育獎。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 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 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 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 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 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第四條  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者,得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報名參加。
自然人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參選者需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
已依前條第六款獲個人獎勵項目者,其個人績優事蹟於三年內不得作為同一任職單位其他個人參選使用。
第五條  參選者應檢具以下報名文件:
一、 報名表。
二、 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 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屬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勵項目者,其最近二年環境教育計畫及推動成果。
五、 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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