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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民眾陳情案件及辦理情形— 你我攜手來努力 全力捍衛河川水質

泰山區黎明路大窠溪遭不明液體污染而變黃色,在環保局及熱心民眾共同配合下,現場逮獲污染行為人,還給民眾良好的居住環境。

今(106)年5月17日環保局接獲民眾通報泰山區大窠溪遭染色後,稽查員立即趕赴現場,到場時發現大窠溪遭污染而呈現深黃色,為避免污染狀況持續擴大,稽查員沿溪流向上追查,於泰山區犁頭窠3號查獲污染行為人正進行洗滌廢容器作業,並將廢水棄置於建築物後方大窠溪造成污染,稽查員除立即制止違法污染行為,業者在罪證確鑿無可抵賴的情況下,被環保局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告發,將面臨最高新臺幣300萬元的罰款。
依照環保法令規定,於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的距離內棄置其他污染物等行為,環保局除了現場責令污染行為人立刻停止洗滌作業排放廢水行為,並要求限期內清除改善已遭污染河川,使周遭環境恢復,還給民眾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藉由此次民眾通報及稽查人員迅速趕到現場處理的緊密配合下,才得以即時查獲污染元凶,並收打擊污染之成效,順利偵破此次環保違規案。環保局呼籲,民眾及業者切勿因一己之私而造成環境污染,一經查獲違法情事,必將依法究辦,並面臨高額罰款或是撤證停業等處罰,得不償失。

環保局再次強調,水污染案件具有時效性,追查污染源機會稍縱即逝,民眾如有發現任何污染問題,可經由行政院環保署「公害報報」APP或撥打本市1999市政服務專線進行報案,環保局將即時派員查處、打擊污染,期盼全民一起攜手共創清新的生活環境,愛護地球、維護良好環境品質。

現場受污染河川遭不明液體流入染黃現場查獲污染行為人正進行洗滌廢容器作業

污染行為人於廠內進行洗滌廢容器作業,將廢水氣制建築物後方大寮溪,造成河川污染比對不明液體殘留痕跡顏色與受污染河川顏色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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