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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106年1月18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對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為協助裁處機關就違反本法義務人之所得利益進行認定核算時有所依循,爰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於107年5月22日發布施行。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摘錄自環保署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裁處罰鍰,裁處額度已達法定罰鍰最高額,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裁處機關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應支出而未支出或節省費用減少支出之所得利益。
前項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
一、 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費用。
二、 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費用。
三、 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或其他經裁處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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