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為規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污)水於海洋之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之申請審核作業,爰訂定「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審核作業要點」,於107年2月26日發布施行。

海洋之放流水污染物
~摘錄自環保署

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一、 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辦理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以下簡稱海放標準)所定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以下簡稱削減管理計畫)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就其排放廢(污)水之管制項目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為符合海放標準之規定而涉及工程改善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削減管理計畫。

三、 主管機關應確認削減管理計畫齊備下列內容:
(一) 基本資料表。
(二) 削減管理之減量目標及工程改善所需期程。
(三) 廢(污)水排放特性評估。
(四) 削減管理執行措施及內容。
(五) 削減管理之成效評估方式。
(六) 維持及證明削減措施正常執行之說明。

收合選單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