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一、 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辦理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以下簡稱海放標準)所定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以下簡稱削減管理計畫)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就其排放廢(污)水之管制項目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為符合海放標準之規定而涉及工程改善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削減管理計畫。 三、 主管機關應確認削減管理計畫齊備下列內容: (一) 基本資料表。 (二) 削減管理之減量目標及工程改善所需期程。 (三) 廢(污)水排放特性評估。 (四) 削減管理執行措施及內容。 (五) 削減管理之成效評估方式。 (六) 維持及證明削減措施正常執行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