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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9年3月19日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曾於100年6月24日修正。為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之目標,以符合多元性別趨勢,爰修正本要點第四點,明文委員組成之性別比例,於108年2月1日修正發布。

~摘錄自環保署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為加速推動全國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相關工作,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本法)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下稱本管理會)。

二、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本署署長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襄理會務與辦理所任事務;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自行辦理聘用。

三、本管理會之任務應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四、本管理會得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各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相關任期及利益迴避注意事項,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管理會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二)提供本管理會辦理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重大政策、方案、計畫及規劃之諮詢建議。

六、本管理會得由召集人擔任主席,邀集全體委員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如涉及審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並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曾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為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之目標,以符合多元性別趨勢,爰修正本要點第四點,明文委員組成之性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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