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摘錄自環保署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及自主管理之精神,並確保清潔人員工作場所之安全及健康,特設置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清潔人員執行勤務標準作業程序。 (三)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強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四)提供清潔人員執行勤務安全相關政策建議、規劃及協調,並協助進行輔導、考核,以落實執行。 (五)促請職業災害發生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進行專案報告及檢討改善作為。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簡任人員擔任,輔助召集人綜理本小組事務;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中央機關代表三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各推派一人。 (二)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代表七人:由三個直轄市政府及四個縣(市)政府所屬環保機關各推派一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縣(市)政府所屬環保機關於必要時得推派鄉(鎮、市)公所一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 (三)工會代表七人:由全國環保公務機關總工會推派。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六、本小組會議原則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會議,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推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及自主管理之精神,並確保清潔人員工作場所之安全及健康,特設置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小組任務。(第二點) 三、本小組委員組成及任期。(第三點至第五點) 四、會議召開頻率及方式。(第六點至第七點)
規定
說明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
二、本要點所指清潔人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第二點規定,係執行機關內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相關人員。
(一)促進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清潔人員執行勤務標準作業程序。
(三)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強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四)提供清潔人員執行勤務安全相關政策建議、規劃及協調,並協助進行輔導、考核,以落實執行。
(五)促請職業災害發生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進行專案報告及檢討改善作為。
本小組之任務。
(一)中央機關代表三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各推派一人。
(二)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代表七人:由三個直轄市政府及四個縣(市)政府所屬環保機關各推派一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縣(市)政府所屬環保機關於必要時得推派鄉(鎮、市)公所一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
(三)工會代表七人:由全國環保公務機關總工會推派。
一、本小組委員涵蓋中央機關代表、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代表及工會代表,以廣納社會各界意見。
二、應推派代表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由本署依地方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推動情形擇定之。
三、地方政府環保機關推派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乃管理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單位主管或清潔隊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皆具公務員身分。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七、本小組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會議,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二、另邀請專家學者出席之相關費用支給(如出席費、交通費、稿費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