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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傳官商喝花酒案 南投縣府1官員收押5官商交保

公務員與有職務利害關係者間的互動應謹慎自持,避免不當外力干擾或利慾誘惑,貪瀆違法除了影響到公務的執行及破壞機關廉潔形象外,更會自毀前程。

包青天開講

壹、驚傳官商喝花酒案 南投縣府1官員收押5官商交保

(資料來源: 107年1月11日自由時報/謝介裕)
 
南投縣污水下水道工程驚傳官員涉嫌被包商招待喝花酒疑案,台中地檢署偵訊後,合計6名官商,被依貪污罪嫌究辦,其中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長廖○○遭收押,另下水道科葉姓、陳姓2名技士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交保,郭姓、李姓及張姓等3名包商,則獲10萬至3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南投縣污水下水道計畫,選擇南投、草屯、埔里與竹山4大鄉鎮市優先進行,主要設施區分污水處理廠、主幹管與用戶配管等3大項目,第1期工程經費從11億至13億元不等,合計約48億元。

據了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長廖○○及葉姓、陳姓2名技士,在下班後,經常與承包污水下水道的包商「應酬」,甚至被招待到餐廳、小吃店、酒店等場所喝花酒,與工程之間是否有對價、圖利特定對象之嫌? 則是檢方亟欲釐清的重點。

據3人的同事表示,廖○○等3人,平時雖喜歡「喝一杯」,但工作認真,應不致於向廠商收賄,但也有人表示,身為公務人員就應懂得迴避瓜田李下之嫌,怎能與包商過從甚密? 難怪會引發檢調單位調查。

南投縣府工務處長陳錫梧表示,司法已就該案深入偵辦,他不便對案情發表意見,但強調,污水下水道工程推動進度不會受影響。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利益衝突變更制度

貳、包庇賣過期藥業者 桃市2前衛生局副局長圖利被訴

(資料來源: 107年1月11日自由時報/魏瑾筠)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2位前副局長47歲的陳○○及59歲的許○○,涉嫌違法圖利藥局「銷單」,使因陳列並販售過期藥物被裁罰3萬元的業者,免受裁罰。今桃園地檢署偵結,認2人身為主管機關副首長,卻濫用職權違反法令,圖得他人不法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將2人提起公訴。

桃檢指出,桃園市衛生局於2015年9月18日查獲某藥局違法陳列9瓶已超過保存期限16個月的感冒藥品,並有多次銷售該逾期藥品紀錄,違反藥事法的事證明確,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訂頒的「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規定,應裁罰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且並無「行政指導」之裁量空間。

桃檢表示,該藥局負責人得知受罰後,輾轉透過關係,向時任衛生局副局長的陳○○關說,陳○○與許○○商討後,雖明知違法陳列逾保存期限藥品須裁罰3萬元,且知當時另有4間藥局被衛生局查獲違法陳列逾保存期限藥品案件,都依規裁罰3萬元,按理該違法藥局違規案件也應相同處理。

桃檢說,但許○○數度退回違法藥局裁罰案,並親筆書寫「請檢討為行政指導」,陳○○也明確指示不予裁罰,使該案經許○○核章決行後,僅以行政指導結案,違法藥局因而免受裁罰3萬元,直至2016年底,因衛生局另發覺該案於法不合,於2017年4月才改以裁罰3萬元。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桃園地檢

參、消費者保護宣導:出國旅遊所購買外國食品只能自己吃或分贈親友,陳列或上網販售小心會觸法

(資料來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資(警)訊)
 
寒假即將來臨,又到出國旅遊的旺季了!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旅遊時購買外國食品攜帶回國,只能自己食用或分贈親友,切勿陳列或上網販售,以免觸法。

由於往年常有民眾出國旅遊採買食品,回國後自行透過網路、擺攤或在實體店面進行販售,因食品無中文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受罰。甚至有人因看不懂外文,不慎購買到已暫停受理輸入的日本震災區(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五縣市)所生產製造的食品。

為防範類似情形發生,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今(107)年配合食品藥物管理署「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針對量販店、賣場、超市、超商、進口食品專賣店等實體店面執行稽查,稽查店家是否已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包裝食品中文標示及原產地標示(日本食品應標示至「都、道、府、縣」)是否完整,並深入抽查網路拍賣平台等通路。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輸入販售外國食品,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報查驗,並依照該法第22條等規定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等資訊;若食品標示不符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處辦,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回收改正,必要時依法銷毀。

肆、拒收餽贈:杜絕紅包送禮文化 用謝謝和微笑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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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紅包送禮文化 用謝謝和微笑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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