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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102年至105年間,本市每年約產生13萬公噸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之處理流程(圖2)大致為底渣進料後先經篩分(分離尺寸過大物),將過尺寸過大物經磁選、風選或渦流分選後再進行破碎(尺寸均一化),經破碎後再進行篩分,而經篩分後符合尺寸大小之物料,再經人工分選後所產生較細小之物料即為焚化再生粒料,而較粗大之物料需再經分選相關單元如磁選、風選和渦電流分選等,將物料中之鐵金屬、非鐵金屬和未燃物予以分離後,採穩定化方式處理之程序。

  底渣經資源化處理後之鐵金屬及非鐵金屬部分交由合格回收商處理,而焚化再生粒料則可作為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磚品、水泥生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等用途,至於未燃物部分則送回焚化廠處理。

  本局依據「底渣再利用三級品管規範」規定,訂定監督計畫,包括成立監督組織、訂定監督作業方式及頻率、審查再利用機構之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審查再利用機構之作業方式並監督執行、抽驗焚化再生粒料、抽查焚化再生粒料流向,以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並落實執行焚化再生粒料抽驗及再利用地點抽查,以符合再利用管理規定。本市焚化底渣委託廠商處理再利用監督組織如圖3所示。

焚化再生粒料處理流程圖.jpg


本市焚化底渣委託廠商處理再利用監督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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