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一、計畫目標
為鼓勵新北市轄境內熱心推動環境教育事務,且績效顯著者,予以表揚,特藉由獎勵計畫,發掘更多表現卓越之環境教育工作者。
二、計畫緣由
依據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三、主辦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各類獎勵對象及項目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報名日期
(一)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者,得於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前報名參加。
(二)自然人需設籍或任職於新北市;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需登記於新北市。
(三)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四)參選者需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始得報名參加。
(五)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六)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六、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附件一)。
(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指定之文件。
七、評審團組成
主辦機關辦理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類獎勵對象及項目審查,應依前述獎勵對象邀集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別組成評審團。但各類獎勵對象參選數量較少者,得合併設置評審團。 每一獎勵對象評審團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八、評選方式
(一)初選:由評審團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參選者出席說明其具體事蹟,經評審團委員於第四點所列各獎勵對象選出複選名單。
(二)複選:由評審團委員進行實地查訪審查,各獎勵對象參選者中選出特優、優等及佳作給予獎勵,並由第四點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列獎勵項目至多取3名及其餘各款獎勵項目第1名代表新北市政府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選拔。
九、獎勵方式
(一)特優:第四點所列每個獎勵對象1名,共計6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牌1面及獎金(團體、社區各10萬元,個人2萬元);其餘三項獎勵對象各頒給獎牌1面。
(二)優等:第四點所列每個獎勵對象5名,共計30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牌1面及獎金(團體、社區各3萬元,個人5仟元);其餘三項獎勵對象各頒給獎牌1面。
前項各獎勵對象及獎勵方式如附表所列,如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對象得為減少或從缺。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獎勵金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由本局代扣10%稅額。
十、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
前點獲獎對象,應配合主辦機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十一、獎勵對象及獎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