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因109年6月2日前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亦未提出轉換申請,故不符合目列管事業條件。故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將於109年6月3日,將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廢止。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開始施實起兩年,屆期(111年3月19日)仍未取得者,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將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廢止。
應攜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環保局辦理基線資料異動申請,將原有臨時工廠(T),替換特定工廠(S)。若同時須辦理廢清書變更或異動時可一併提出申請,廢清書有效期限為111年12月31日,屆期前應辦理展延申請。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開始實施起兩年,屆期(111年3月19日)仍未取得者,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將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廢止。
1. 依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經發局取得:轉換特定工廠登記之受理證明或特定工廠登記。 2. 檢附上述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申請固定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1. 依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經發局取得:轉換特定工廠登記之受理證明或特定工廠登記。 2. 檢附上述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展延固定源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