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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Q&A

A

取得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得向本局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若於「工廠改善計畫」核定之日起2年或後續展延之期限無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原核准之廢清書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廢止。

A

取得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後,得向本局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列管,後續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應攜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環保局辦理基線資料異動申請,將原有改善計畫資料,替換特定工廠(S)。若同時須辦理廢清書變更或異動時可一併提出申請。

A

1. 依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經發局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並取得「核准改善計畫書之文件」。
2. 檢附「核准改善計畫書之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申請固定源設置及操作許可。

A

未登記工廠,若屬環評法施行前已先行開發之案件,且末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A

未取得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或特定工廠登記,且非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不須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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