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講習日期若突遇政府機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講習比照停課,並另行通知講習日期。
可以;依規定每案環境講習可請假一次,可利用講習通知單內所附之「延期或變更環境講習事項申請單」辦理,勾選申請項目「延期講習」,填妥完畢並於指定接受講習日後三日內回傳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可辦理請假手續,提醒您,每案環境講習只能請假一次。
一、本局綜合規劃科擔任環保局單一窗口,受理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移請會審案件,需檢附文件如下: 1.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開發案件基本資料表【(民)表一】及其所載應附文件。 2. 申請建築執照(變更設計)基本資料(至工務局索取)。 3. 建造執照申請書,含地號表、建築物概要表,及面積計算表、立面圖。 二、「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開發案件基本資料表」請上網下載(網址:https://www.epd.ntpc.gov.tw/Download?catID=307)。 三、本局可代為至經濟部水利署敏感區位查詢系統查詢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範圍。
自100年6月5日環境教育法正式上路後,凡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者,須接受1至8小時環境講習。環境講習目的旨在加強違規者的環保概念,進而能瞭解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並能落實做好污染源頭管制,以降低環境污染的衝擊,避免污染環境。
環境講習依法需由本人出席,請攜帶講習通知單、身分證或健保卡,依照通知單所註明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到。
提醒並呼籲新北市民及事業主,倘違規接到講習通知,務必記得上課;若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將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至1萬5,000元以下罰鍰,再通知仍不接受,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參與課程為止。
除通知單上有註明「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可指派專責人員接受講習外,其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獨資企業視為自然人須本人參與課程。 可利用講習通知單內所附之「延期或變更環境講習事項申請單」辦理,勾選「變更環境講習權責人員」填妥完畢並於指定接受講習日前回傳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可完成更換上課人員手續。
只有裁處對象為自然人或是移動汙染源之案件才可更換講習地點。可利用講習通知單內所附之「延期或變更環境講習事項申請單」辦理,勾選申請項目「變更環境講習地點」,並填妥您所居住之縣市,填妥完畢後回傳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可辦理異地講習手續,請注意,申請異地環境講習視同請假一次。
為鼓勵民眾充分運用學習資源,養成終身學習之良好習慣,特訂定「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促使機關(構)、民眾、企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機構等積極辦理與環境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促使民眾踴躍參與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的行動,進而了解我們生活的環境及保護我們的環境。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推廣對象分為下列大5類: 1. 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範對象,包含機關、公營事業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 2.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3. 環境教育機構。 4. 一般企業或團體。 5. 全體國民。
請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https://elearn.moenv.gov.tw/首頁左上角登入「會員專區」點選「註冊」按鍵,詳細閱讀服務條款並按下「我已同意」按鍵,則進入「個人資料」填寫頁,填寫完成後按下「送出」鍵即完成註冊程序。
請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https://elearn.moenv.gov.tw/首頁左上角「會員專區」輸入您已「註冊」之帳號及密碼並按下按「登入」鍵進行登入,登入後點選「個人終身學習」單元,進入個人專區點選右側「學習資料夾」單元,可依上課年度查看個人學習時數。
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範對象,包含機關、公營事業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 有關環境教育成果及系統之操作問題可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首頁右側「問與答」專區查詢或洽「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客服電話 : 02-6630-9988 轉 106、136、434諮詢。
依環境教育法推動之環境教育相關認證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三大類別。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審查。 (2)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以延長1次(3個月以內)為限。 (3)經審查若需由申請者補充申請文件內容,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另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為鼓勵推動環境教育,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於105年前應取得認證、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需至少1 名取得認證的全職環境教育人員。 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9 條所列六種認證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申請者得擇一管道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資料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https://www.epa.gov.tw/training/環境教育認證/認證申請書表)下載。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定義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符合設施場所定義的自然人或法人,可申請設施場所認證。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審查重點: (1)環境自然或人文特色說明:含環境現況、場域特色、教學場域規劃及實施範圍等。 (2)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含人力配置及人員專業執行人力等。 (3)環境教育課程方案:含教學目標、課程規劃、課程時數(需4小時以上)及可反應學習成效之評量機制等。 (4)經營管理規劃書:含營運計畫及環境負荷等。 申請資料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https://www.epa.gov.tw/training/環境教育認證/認證申請書表)下載。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2)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3)曾自行或受託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1年累計達80小時以上依法設立之法人。 申請資料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http://www.epa.gov.tw/training/環境教育認證/認證申請書表)下載。
一、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二、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規定,環境講習對象: (一) 自然人:受處分人,應親自出席接受環境講習不得代理。 (二)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1、依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處分機關令自然人以外之受處份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1) 經處停工、停業處分。 (2) 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臺幣一萬元。 2、依第5條規定,除第4條所定情形外,自然人以外之受處份人得指派有代表權之人(即負責人或代表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處分機關得令受處分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3、依第6條規定,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之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一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通知仍不接受,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參加課程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