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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濕地故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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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日期若突遇政府機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講習比照停課,並另行通知講習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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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規定每案環境講習可請假一次,可利用講習通知單內所附之「延期或變更環境講習事項申請單」辦理,勾選申請項目「延期講習」,填妥完畢並於指定接受講習日後三日內回傳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可辦理請假手續,提醒您,每案環境講習只能請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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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綜合規劃科擔任環保局單一窗口,受理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移請會審案件,需檢附文件如下:
1.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開發案件基本資料表【(民)表一】及其所載應附文件。
2. 申請建築執照(變更設計)基本資料(至工務局索取)。
3. 建造執照申請書,含地號表、建築物概要表,及面積計算表、立面圖。
二、「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開發案件基本資料表」請上網下載(網址:https://www.epd.ntpc.gov.tw/Download?catID=307)。
三、本局可代為至經濟部水利署敏感區位查詢系統查詢是否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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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6月5日環境教育法正式上路後,凡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者,須接受1至8小時環境講習。環境講習目的旨在加強違規者的環保概念,進而能瞭解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並能落實做好污染源頭管制,以降低環境污染的衝擊,避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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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依法需由本人出席,請攜帶講習通知單、身分證或健保卡,依照通知單所註明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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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並呼籲新北市民及事業主,倘違規接到講習通知,務必記得上課;若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將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至1萬5,000元以下罰鍰,再通知仍不接受,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參與課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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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通知單上有註明「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可指派專責人員接受講習外,其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獨資企業視為自然人須本人參與課程。
可利用講習通知單內所附之「延期或變更環境講習事項申請單」辦理,勾選「變更環境講習權責人員」填妥完畢並於指定接受講習日前回傳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可完成更換上課人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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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裁處對象為自然人或是移動汙染源之案件才可更換講習地點。可利用講習通知單內所附之「延期或變更環境講習事項申請單」辦理,勾選申請項目「變更環境講習地點」,並填妥您所居住之縣市,填妥完畢後回傳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可辦理異地講習手續,請注意,申請異地環境講習視同請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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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民眾充分運用學習資源,養成終身學習之良好習慣,特訂定「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促使機關(構)、民眾、企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機構等積極辦理與環境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促使民眾踴躍參與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的行動,進而了解我們生活的環境及保護我們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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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推廣對象分為下列大5類:
1. 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範對象,包含機關、公營事業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
2.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3. 環境教育機構。
4. 一般企業或團體。
5. 全體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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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https://elearn.moenv.gov.tw/首頁左上角登入「會員專區」點選「註冊」按鍵,詳細閱讀服務條款並按下「我已同意」按鍵,則進入「個人資料」填寫頁,填寫完成後按下「送出」鍵即完成註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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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https://elearn.moenv.gov.tw/首頁左上角「會員專區」輸入您已「註冊」之帳號及密碼並按下按「登入」鍵進行登入,登入後點選「個人終身學習」單元,進入個人專區點選右側「學習資料夾」單元,可依上課年度查看個人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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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範對象,包含機關、公營事業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
有關環境教育成果及系統之操作問題可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首頁右側「問與答」專區查詢或洽「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客服電話 : 02-6630-9988 轉 106、136、434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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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二、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規定,環境講習對象:
(一) 自然人:受處分人,應親自出席接受環境講習不得代理。
(二)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1、依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處分機關令自然人以外之受處份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1) 經處停工、停業處分。
(2) 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臺幣一萬元。
2、依第5條規定,除第4條所定情形外,自然人以外之受處份人得指派有代表權之人(即負責人或代表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處分機關得令受處分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3、依第6條規定,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之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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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一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通知仍不接受,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參加課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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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導覽申請:接受團體20人以上,於參訪14天前打電話至濕地故事館申請。電話:(02)2967-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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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本府為遴選環評委員得公開接受大專院校、行政機關、學術研究機構之推薦,接受推薦期間以十五日為限,推薦名單經新北市政府環評審查會執行秘書單位審查後,彙整符合資格之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市長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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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已於105年12月13日新北府環規字第1052243868號令修正第三點、刪除第五點。開發案件經環評委員會審查「補正後通過」,開發單位依補正事項提送補充、修正本一式25本,經委員1次書面確認後,由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送交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本確認要點修正後,加速確認作業及提昇環評審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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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而言,如果高樓建築樓高120公尺(含)以上,或是在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是在山坡地1公頃以上,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本府環保局受理後,隨即排入環評審查會議,採隨到隨審(惟因避免流會,仍會先行確認出席委員人數),法定環評的審查時間為50天,必要時得延長50天(不含開發單位補正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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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之審查。
(二) 開發單位檢送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之環境保護政策與措施之建議。
(四) 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二、環評委員會係就環境承載力、容受力、污染防制及因應措施等進行審查。且為了讓開發單位有所遵循,本府亦訂定「新北市推動綠色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環境影響評估暨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俾利審查之執行。
三、另為了提升環評審查效率,本府之精進作為如下:
(一) 程序檢討、落實隨到隨審?
1、變更內容對照表案件採臨時提案方式辦理審查作業。 
2、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採優先排會方式辦理。 
3、環評變更書件集中排定審查,以對變更差異少之案件,加速審查效率。
(二) 簡政便民、落實?審議規範? 
1、主動提供審議規範設計案例,方便開發單位遵循。 
2、審議規範以外之正面表列要求項目,合理且明確。 
3、審查會議結論正面表列,議題聚焦,意見集中不發散。
(三) 主動輔導、落實招商引資?
1、程序審查階段由跨局處(環保、工務、城鄉、交通)進行輔導。
2、環評會議審查前由業務單位協助預審。
(四) 提升效率縮短審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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